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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0 生效日期: 2006-10-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危化[2006]135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安监管字(2002)103号)和《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四条、第 六十九条;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第 条、第 条、第 二十七条至第 三十二条;
  (三)《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第 二十五 条、第 二十六 条;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六)《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二、受理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专营进口、出口)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单位需申请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类型。在经营场所(包括店面和备货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并直接发货的属零售;经营场所没有实物,在专用仓库(包括租赁和自有)发货的属批发。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可以在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下载,网址:WWW.SHSAFETY.GOV.CN);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分工
  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安监局审批、颁发。受理点设在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安监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安监局审批、颁发。受理点设在各区(县)安监局。
  六、审批程序与时限
  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安监局直接受理、审批、颁发。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安监局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将报批材料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1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由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统一制证,交区(县)安监局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颁证的,由市安监局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抄送区(县)安监局。
  申请单位的自有储存场所不在本区(县)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安监局向储存场所所在区(县)发函征求意见,也可商请市安监局协调解决。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报批材料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书(附件1);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受理单(附件2)。
  七、证书有效期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八、换证手续
  换证的受理参照新申请单位执行。申请换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可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上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ac.cn);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单位应分别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对于自有储存场所从事经营业务的单位,申请换证时必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一)在各级安全监管局的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其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三)经营单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没有发生变化的;
  (四)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和储存场所的。
  九、受理点职责
  (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答复;并即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机关申请;
  (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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