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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30 生效日期: 2006-11-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6]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就强化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一)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及时公布粮食最低收购价,在每年粮食收购季节加强巡查,保证粮食收购“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加强对粮食供求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适时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保持粮价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强化农资市场价格调控。加强对化肥、种子、农药、农膜等价格管理,保持农资价格基本稳定。落实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继续对化肥出厂实行政府指导价,加强对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
  (三)加强农村水电价格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的价格管理。制定合理的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狠抓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的落实,降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水平,整顿农村电价秩序。
  (四)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等收费行为。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严格执行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畜禽、畜禽产品检疫检验收费,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五)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的价格环境。认真落实《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的有关规定,实现县区工业园区、工业积聚区零收费。大力开展城乡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倡导价格诚信,打击价格欺诈,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
  (六)落实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惠农政策。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免收农民使用的非营利性三轮运输汽车和专门从事农业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七)规范有线电视等收费。合理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村图书馆、体育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收费,满足农民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八)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村客运价格。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农村客运的各项收费,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九)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农民建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十)建立农村环保收费制度。研究提出促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建立和完善促进生态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补偿机制。

三、加大整治力度,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实际问题   (十一)强化对农村教育收费的监管。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严禁学校以服务为名乱收费。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管理,采取措施促进降低教材价格,减轻家长负担。
  (十二)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管理,促进农村药品零售价格的降低,支持农村零售药店发展。清理整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村诊所的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坚决制止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十三)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合理确定监管殡葬收费的范围。对遗体接运费、火化费、骨灰盒寄存费等少数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督促殡葬机构事前向丧属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四、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十四)清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凡是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不利的收费政策,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市、县物价部门不得制定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农村计生服务、婚姻登记、治安管理等收费行为。全面清理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防止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十五)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公开、公正和质价相符原则,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法律服务等收费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
  (十六)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收费。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就业,除规定的证书工本费外,取消其他一切针对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十七)整顿农民就业培训收费。重点整顿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凡是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农村价格秩序   (十八)开展涉农价格检查。重点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价格的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业用水、农村用电、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压级压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十九)抓好涉农收费检查。重点加强对教育、国土、建设、计生、民政等部门和县乡政府、村委会涉农收费情况的检查,制止农民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殡葬服务、农民进城务工等乱收费行为。建立查处农村乱收费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十)发挥价格举报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农民通过“12358”电话,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主动参与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各种乱涨价乱收费的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二十一)坚持和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卡制度。认真执行合肥市涉农收费公示卡制度,广泛开展走进农村学校、医院、行政村及有关站所活动,公示涉农收费和涉农价格事项,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巩固涉农收费公示卡“进村入户”工程成果,逐步改进公示形式,调整公示范围,充实公示内容,强化动态管理,健全配套措施。

六、构建价格服务体系,帮助农民维护自身权益   (二十二)加强对农产品的成本调查。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为制定支农、惠农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与收益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农民。
  (二十三)提高农村价格信息服务水平。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监测服务网络,通过乡镇政府网络、农产品合作组织、农村价格监测员、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农产品生产经营大户等途径,加强对农产品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进一步扩大农村价格服务的覆盖面。
  (二十四)广泛开展涉农价格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乡村宣传栏等,采取价格公告、新闻发布、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增强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农村价格宣传工作应做到入村入户、入情入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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