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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 1998-12-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8)6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和就业等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仍按每月380元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类别的各县级市,可在省政府颁布的七类标准中选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粤府(1994)100号)的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和就业等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199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即仍按199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七类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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