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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7 生效日期: 1999-04-07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房字(1999)第1号/赣财综字(1999)第31号

 省建设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物价局:
  我省地处江南,属蚁害严重地区。为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第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制定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白蚁防治费为事业性收费,具体分为白蚁预防费和白蚁灭治费两类,主要用于白蚁防治过程中的人工费、药料费、机具费、管理费、复查费等。

  二、新建(包括翻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必须采取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预防费按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1.5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2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5元标准收取。白蚁预防费可纳入建筑工程预算。

  三、患白蚁危害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申请灭治,杜绝蚁害扩散。白蚁灭治费依据已经发生的白蚁危害实际面积与灭治的难易程度按每平方米4-5元标准收取。

  四、白蚁防治机构应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白蚁预防或灭治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操作,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新建房屋预防处理后十五年不受白蚁危害,对每个工程都要定期回访。预防处理十五年内(含十五年),灭治处理三年内(含三年)出现白蚁危害,白蚁防治机构必须及时免费进行灭治处理。

  五、各地白蚁防治机构,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各地自行出台的有关白蚁防治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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