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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8 生效日期: 1998-12-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地税函[1998]120号
赣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据你局来电反映,人民银行赣州地区分行会计科以虔银会科字[1997]15号文答复人民银行定南县支行会计股,对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这既违反了现行营业税政策,也影响了基层税务部门正确的执行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35号(省局以赣地税函[1996]70号转知)文规定.对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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