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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0 生效日期: 1998-11-10
发布部门: 江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赣劳办[1998]31号

各地、市劳动局:
  为认真贯彻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召开了再就业培训暨劳动预备制度座谈会,就认真做好再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提出了意见。根据此次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再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
  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途径。全力促使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围绕这一目标,切实加强对再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我省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主要任务:把职业培训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为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上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积极为下岗职工开展再就业培训。今年年底以前,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需要进行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免费培训机会。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追加1-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同时将农村劳动力中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纳入劳动预备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做好再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工作这个中心,实现思想认识和工作重点的两个转变,制定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工作任务纳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中一并进行考核,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再就业培训新机制
  各级劳动部门要统筹协调,指导再就业培训工作,在充分利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再就业培训的同时,还应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民主党派及公众个人参与培训计划的实施;联合教育部门的大专院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挖掘培训潜力,共同承担培训任务,建立一种可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支持培训工作的新机制。
  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指导扶持和发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建立有关工作机制,沟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职业培训机构、劳动力市场的联系,使再就业服务中心成为再就业培训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都要主动与当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联系,了解下岗职工情况,有针对性地免费为下岗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此项任务作为对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行业和企业的职工培训中心要以承担本行业和企业下岗职工培训为主,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
  各级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开展再就业培训的有效方法。各地应在拓宽下岗职工再就业渠道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应下岗职工从事第三产业,开办中、小企业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再就业培训模式,同时可以选择一些专业设置合理,培训质量高的培训机构建立一批再就业培训定点基地等,为下岗职工开展培训。

  三、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
  各级劳动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时把培训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服务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上来,使培训进一步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推动再就业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劳动力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用人信息,劳动力资源状况(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求职意向等),作为开展培训的基础和依据。各职业介绍机构应随时向社会提供职业需要信息和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市要建立职业培训信息网,并将其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共享网络,建立职业培训与就业直接联通的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培训资源的效用,做到按需培训,培用结合。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培训机构应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职业需求信息,结合对市场的调查份析和预测,科学地设置专业,确定培训方向。承担再就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如专题讲座、集中授课、个别辅导或组织收视远程培训教学节目等,对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实用技能培训,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再就业能力。
  各培训机构要建立技能人才信息库,并与当地劳动力信息联网,将培训结业人员直接输入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为培训合格的学员能够在更广的范围内实现就业提供服务。

  四、加大职业培训机构改革力度,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
  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是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就业和培训工作相结合的一项重要措施。明年劳动预备制度将在我省全面推开,现已进行试点的地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快各项政策的配套,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没有进行试点的地市,要抓紧时间做好调查摸底,宣传发动等准备工作。同时,要引导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向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化办学模式转化、增强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功能,全面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明年,所有的重点技校,重点就业训练中心都要建成多功能培训基地。
  技工学校应结合劳动预备制度的推行,实行自主招生,登记入学制度,生源充足的地区,要充分挖掘办学潜力,扩大招生,通过建立校外办学点,举办非全日制班、双休日班或晚班等多种方式,组织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青年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可通过技工学校与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电视大学等联合办学的形式,组织他们参加技能培训和相关的文化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培训期满经鉴定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就业训练中心要按照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总体要求,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条件,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工作。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工作的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属部门办学而非社会力量办学,在职业技能鉴定时,享受技校同等待遇。
  各级劳动部门要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培训为市场就业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切实转换办学机制,大力提高培训质量,更加直接有效地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促进再就业服务。

  五、加强就业准入控制,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越来越明显的推动作用。在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过程中,要根据下岗职工和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的特点,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鼓励下岗职工参加技术性工种(职业)的培训,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为下岗职工参加鉴定提供优质服务,可免费参加理论考试,并酌情减收实际操作考试费用。对鉴定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培训期满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要根据《劳动法》关于“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的规定,严把就业入口关。对于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但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予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介绍就业。要与当地工商等部门配合,按有关规定对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体、私营从业人员,新开户者不予办理开业手续,已从业者,不予办理年检手续,限期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尤其是私营、合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雇用的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求其辞退或限期完成培训任务。

  六、加大宣传力度,落实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一方面积极主动地把工作进展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获得他们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指导,另一方面,要利用多种形式,如报纸、电视、广播、新闻发布会、现场咨询、宣传手册等,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重点宣传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要介绍就业形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提供参加培训的途径和求职就业的方法;要注重树立和宣扬下岗职工自强不息、努力学习技能、积极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和广大青年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主动参加培训,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同时,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落实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各项政策措施,并向当地政府争取各种经费补充。对于按当地生活标准划为特困家庭的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可适当减免培训费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将更大限度发挥再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度利国惠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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