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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加禾220千伏输变电站征地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4 生效日期: 1998-04-24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220千伏加禾输变电站是广州地区一个枢纽变电站,为确保该工程按期建成投产,现就加快征地工作问题通告如下:
  一、征用白云区新市镇石马村青岗岭63.3亩土地,作为加禾输变电站建设用地。其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城规北片地字[1995]第18号)以及市国土局房管局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1997]建用通字90号)划定的范围为准。

  二、变电站建设用地的征地手续,由市、区国土局房管局负责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使用土地的单位与被征土地的所有权者、使用权者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至今仍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应于1998年5月1日前签订。逾期不服从征地拆迁,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三、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市国土局房管局、民政局按《关于建设用地单位办理起坟手续的若干规定》统一处理。至今仍未办理认领手续的坟主,应于1998年5月1日前到白云区新市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认领、起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一律作无主坟墓处理。

  四、征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征地拆迁、起坟工作和施工建设。

  五、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征地拆迁、起坟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抢夺、破坏公私财物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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