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1 生效日期: 1998-04-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给你们。近年来,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很大进展,有关制度已基本建立,但是,与《决定》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为贯彻《决定》精神,逐步使我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社会保险年度)起,对我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作适当调整。通知如下:
  一、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制定计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逐步将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都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能力,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应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总额,同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向统计部门填报的工资报表,同时抄报社会保险部门。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又没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偿所欠保险费。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偷漏应缴保险费的企业,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提高社会养老保障能力,做好向省级统筹过渡的准备。一是加快从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发展,有条件的市,可以先实行市级统筹。二是提高省、市两级的调剂能力。各市、县(区)交省、市的调剂金,逐年逐步调整,到2000年过渡到分别向省、市交3%。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要研究完善调剂办法,规范调剂金的收缴和调剂行为。

  三、严格控制企业缴费比例。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工资总额的20%。确需超过20%的市县须报经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全省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从1%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从3%调整为4%,1999年7月调整为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下降,最终降至3%。

  五、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在本通知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不计发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在本通知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除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还按月领取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仍按原办法不变。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年度调整方法与原附加养老金相同,但缴费年限计算到本通知实施时截止。调节金不分退休年度,全部按本通知实施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计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

  六、调整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结构。在本通知实施前的退休人员,按原养老金水平进行结构调整:基础养老金改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原附加养老金改称过渡性养老金,年度调整方法不变。基础养老金调整后减少的差额作为调节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

  七、建立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实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订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过去各地已经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各种形式的补贴,经过清理后并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本企业员工和离退休人员举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从自有资金解决,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年效益自主决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分配和管理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职工跨地区调动工作,调出地区的社会保险局要向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养老基金(含单位划入部分)。养老保险关系包括本人基本信息、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工资、个人帐户累计金额、累计利息。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的具体手续、格式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制定。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社会保险机构的经费由财政拨款后,不得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撤销社会保险委员会,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等额组成,行使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

  十、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仍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