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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征收分局:
经你分局审核的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特区自用物资额度内进口成品油税款抵扣申请审核表》收悉。该公司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按国家规定进口作为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的液化石油179,746.382吨,其中:32,234.679吨按规定销售给本特区内生产自用单位,40,322.828吨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发[1997]303号通知,同意该公司进口上述液化石油销售给本特区内生产自用单位部分,取得的《海关特定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暂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抵扣税款合计为10,012,161.83元,其余48,702,717.25元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年终后,可按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调整和确认该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件:《燃气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进口液化石油海关缴款书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