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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学校举办短期专业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2 生效日期: 1997-05-12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地税函[1997]50号
对学校举办国家不承认学历的各类短期职业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二是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据此,对学校举办的国家不承认学历的各类短期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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