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6-04 生效日期: 1998-06-04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商字(1998)319号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财政部〔94〕财综字第126号、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以及北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现将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企业为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交存比例统一核定为1997年度工资总额的8%。 
 
  二、各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8%的部分,不得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