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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1 生效日期: 1993-12-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三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雇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五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提供资金、场所、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六条具有本规定第 条、第 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七条对举报、揭发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惩处。


    第八条本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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