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2 生效日期: 2007-01-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我市企业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适应能力,促进我市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02]3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规范与发展行业协会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与发展行业协会的目标
  力争用2—3年的时间,在我市基本形成能体现福州产业特色,分布合理,有力促进省会城市经济发展的行业协会体系,基本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运作机制,逐步形成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
  (二)改革与发展行业协会应遵循的原则
  1、自主办会原则。在做好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引导、培育扶持、促进行业协会按照“自我管理、自理会务、自筹会费、自求发展”的市场化要求发展。
  2、一业一会原则。同一行业、同一产品、同一服务方式在福州地区只设立一个行业协会。同业企业集中、行业代表性强、产品和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区县,可以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
  3、 政会分离原则。现由政府职能部门发起组建的行业协会,要在人、财、物和职能上与行业协会分开(不设“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半官方”机构);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合署办公,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要提倡企业家办会,引导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和有影响力的企业家担任会长。行业协会要加强内部常设机构的力量。
  二、加大政府对行业协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政府主管部门要扶持协会发展。对于按规范设立或改制的行业协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三年内可在办公场所、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把组建和扶持行业协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市财政局安排部分资金,按必要的标准和程序,对受政府部门委托行使某些行业管理和协调职能的行业协会,或在行业发展、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及促进产业集聚等方面做得较好的行业协会,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补助。具体由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里审定后执行。
  (三)扩大行业协会经费收入来源,健全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合法渠道自筹发展基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事务,应当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行业协会依照章程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四)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牵头组织会员企业依法、依规共同出资设立贷款担保公司。在业务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指导下,鼓励会员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出资入股贷款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应积极为会员企业申请银行短期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行业担保公司为会员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6]50号)的规定给予担保风险资金补贴。
  (五)落实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逐步职业化,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评先进、劳模时,可给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一定比例名额。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换。
  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法规政策、行政措施、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充分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在作出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对行业协会会员采取重大处理措施、可能在该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及时向行业协会通报并征求意见。要逐步将行业准入、行业评估论证、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培训、行业考评、资质预审、职称评定、产品展览展销、贸易洽谈等职能转移或者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承办;要为行业协会提供行业信息和咨询服务,大力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
  (二)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
  1、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的经济中介组织,要切实起到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逐步建立起同政府、企业进行协商对话的良好机制。行业协会的管理是自我管理与服务型、自我约束与协调型的行业管理。行业协会要配合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利。通过规范运作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破解各相关行业发展的难题,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壮大。
  2、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监督。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3、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调查和统计,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行业市场信息。行业内生产经营企业需要的公信证明,可由行业协会提供。
  4、行业协会应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市产品质量奖评选,并做好宣传、动员和推荐工作;评选前应尽量征求协会意见;一些行业性的救灾或补助款项,可委托行业协会发放;科研推广项目可由行业协会筛选后,向政府部门推荐申报;行业协会根据本身的技术优势可以与相关企业共同承担与行业有关的科学研究、示范推广等项目,科技管理部门可给予立项扶持,对于科研成果,可以参与成果的评奖活动。
  5、行业协会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加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6、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制定经济政策和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7、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必须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行业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四、推动行业协会的改革与调整
  (一)采取合并、重组、注销、改制等方式,改革调整现有的行业协会。扩大行业协会的社会覆盖面。同一行业的其他专业性、学术性的社团组织,可并入行业协会或设立分支机构。市级综合性社团内同类分支机构可并入同类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特别注意吸收与行业相关的在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地在榕同业经济组织入会,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争取在2—3年内使参加行业协会的企业达到全行业企业总数的20%以上,或入会企业的总营业额占全行业50%以上。
  (二)培育和发展一批有影响、有实力的行业协会。重点在我市的支柱产业、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开放度较高的经济领域中,培育新建一批有龙头优势的行业协会,促进全市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领导
  (一)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作为全市行业协会的协会业务协调工作机构,负责全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宏观指导、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市及各县(市)区的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有关部门是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在国家或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新组建的行业协会仍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组建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3]158号)办理,即:由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申报,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筹备的,由办公室出具书面意见,发起人持该意见和相关材料向民政部门申请筹备。对列入整顿和规范范围的行业协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现有行业协会的通知》(榕政办[2004]21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即:行业协会应在自我规范后持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同意并由办公室出具审核意见后,由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年检、注销手续。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