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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甘肃省消防事业发展五年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0 生效日期: 2006-10-20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6]127号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制定的《甘肃省消防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消防事业发展五年规划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2006年第85次常务会议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十一五”期间我省消防事业发展,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消防社会化工作进程,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全省城乡防御火灾和其它灾害的整体能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维护全省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健全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消防工作领导体系,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严格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完善城市火灾防控体系。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力争在2010年前解决历年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的不足部分,市政消火栓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基本达到国家最低标准。到2008年,70%以上普通消防队和80%以上特勤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达到配备标准。到2010年,消防特勤大、中队车辆装备均基本达到国家《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要求。
  (三)完善消防重点单位管理体系。2007年,由省公安厅制定《甘肃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公安部61号令建设标准》及考核办法,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立案销案制度》,进一步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开展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达标创优活动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与推广工作,逐步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事故责任自负”的单位安全管理机制,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完善灭火及抢险救援体系。各市州政府建立消防抢险救援指挥系统,加快“119”通信指挥系统、公安消防特勤队以及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十一五”期间,完成35个无灭火力量县和尚未建队的城市建成区、新建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以及全国重点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其它乡镇建立专(兼)职消防队,社区和行政村普遍建立义务消防队。到2010年,力争全省合同制消防员达到1500人,消防文职雇员达到300人。
  (五)健全消防安全宣传体系。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继续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普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消防服务组织,国民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高。到2010年,全省90%的学校开设消防知识教育课程,城市居民的消防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重点岗位操作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
  (六)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为消防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2007年制定出台《甘肃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管理办法》,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当地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伍建设、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重大火灾隐患预防整改等重大问题。每年由省、市州、县区市政府层层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并组织开展督导与考评工作,年底兑现奖惩。实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一票否决”制,凡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当年不得评选为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强化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公安部61号令,不断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行业、各系统要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落实好消防标准、规定和规范,督促所属系统和单位积极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各地要通过召开现场会、开展达标创优活动、建立奖惩机制等形式,不断完善单位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加强消防法规体系建设。根据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我省消防事业发展的实际,由省公安厅提出立法计划,为解决消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四)加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
  1、建立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纳入年度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各市州要成立重大火灾隐患评估专家组,制定重大火灾隐患界定认定、挂牌督办和立案销案制度,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法人代表的责任。
  2、坚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持续开展以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城中村”、“棚户区”、“多合一”建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准建设,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未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律不准使用。
  4、加大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力度。加大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消防产品质量。
  (五)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1、编制城镇消防规划。从2007年开始,全省重点镇以上城市要编制消防规划,到2010年,全省所有建城区、重点镇都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2、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和乡镇,都要以消防安全布局合理、不留先天隐患为原则,做到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3、加强消防车辆及消防装备建设。全省所有建制公安消防中队均按《消防队(站)装备配备标准》配备消防车辆,重点配备大功率灭火救援主战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复合型举高消防车及多功能通讯指挥消防车,力争达到车辆结构合理、品种齐全、技术性能良好的要求。要根据灭火及抢险救援任务的需要,加大侦检、救生、洗消、破拆、输转、照明、堵漏等特种器材的配备力度,按标准配足配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要根据我省地形东西狭长的特点和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加强区域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在兰州、张掖、天水等地储备泡沫、防护服、空气呼吸器、呼救器等装备物资,一旦发生大的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能够及时保障供应。
  (六)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5)10号)要求,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和“文明社区建设”工作中,一并检查考评。不断推动各有关部门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社区消防活动组织及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区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全力构筑社区消防防护网络,基本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社区消防工作格局。
  (七)抓好农村消防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按照公安部、农业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要求,结合“武威、定西、甘南”农村防火现场会议精神和当地农村火灾特点,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较强的农村消防工作标准和农村消防工作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农村消防管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村消防规划工作,加强农村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灭火器材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依托民兵组织建立农村义务消防队,努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八)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损失核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职业培训、消防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没有成立消防协会的市州要在2007年底前成立消防协会。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在2007年下半年确定有关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九)加强和规范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消防监督管理作为派出所的一项基础工作,明确其消防监督执法的权限和程序。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甘肃省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标准》,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派出所评先评优和民警晋职晋级的依据。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素质和消防执法水平。
  (十)加强公安消防特勤力量建设。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和我省实际需要,以保卫大、中城市为重点,合理布局城市消防站,重点加强城市特勤大队、中队、班建设,形成配置合理的战斗编成和特勤队伍网络,使城市特勤力量具备承担急、难、险、重等各项社会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国家下达特勤消防队建设任务的市州,要积极筹措配套经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其他市州要按照特勤队的建设要求逐步建设一支消防中队。
  (十一)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按照公安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和“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和加强多种形式队伍建设,努力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辅助、群众义务消防组织为基础的消防力量体系。各市州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多种形式消防队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等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确保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顺利进行。
  1、组建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十一五”期间,35个无灭火力量的县、尚未建队的城市建成区和新建的经济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园区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2、发展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和群众义务、志愿消防力量。全国重点镇、建制镇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其它乡镇工业区根据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在社区和行政村普及义务消防队。
  3、聘用消防文职雇员。公安消防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的市州、县区市要按照当地经济状况,聘用消防文职雇员,充实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全省消防文职雇员2007年达到80人,2008年达到180人,2010年力争达到300人。
  4、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并强化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保证消防灭火工作需要。
  (十二)完善消防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各类多发灾害事故特点,制定涵盖消防救援在内的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在2007年完成报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加强与安监、卫生、民政、环保、地震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合作平台,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应急抢险救援联动机制,至少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演练,以提高各部门联合应急抢险救援的处置能力。
  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是城市防灾体系中的中枢,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城市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反恐处突工作的实际需要,2007年建立数字化指挥平台和各级应急抢险救援数字化预案,2008年建成覆盖全省消防部队并与公安各警种互通互联的350M无线集群网络,2010年配置功能良好的消防通讯指挥车。要依托“金盾工程”,加快消防办公自动化、消防远程教育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灭火救援指挥决策等信息系统建设。
  (十三)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和培训。继续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创建文明村”活动之中。各市州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防灾教育馆、流动宣传车、“119”消防宣传日等,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生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观学习,积极开展消防社会化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以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培训,将消防资格教育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范畴,在各种行业培训中增加消防安全教育内容,特别是对从事一线消防工作的特殊工种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考核。
  (十四)建立消防业务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确定最低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并逐年增加比例,加大消防业务经费投入。对事关部队建设等大的专项开支,各级政府要积极想办法予以解决。同时,要采取社会集资、保险筹资、企业、个人捐助等多种形式筹集建立消防专项基金。对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
省公安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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