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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9 生效日期: 2006-09-19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兰政发[2006]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驻兰各部队: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0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机制,不断增加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低价位、小套型住房的供应,规范市场秩序,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从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着手,调整好住房供应结构
  (一)由市房地局牵头会同市建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今后十年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以及今明两年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目标,纳入兰州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并于2006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备案。市房地局负责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市住房状况调查,为全面了解住房总量、结构状况,把握广大居民对普通住房消费的真实需求,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为合理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供决策依据。
  (二)自2006年6月1日起,我市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比例必须达到我市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新审批的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住房套型面积的建设比例等规划控制性要求。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不予备案并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管委、市房地局等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并定期发布年度房地产供地计划,明确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量及拟供应宗地的区位布局,保证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严格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非普通住房土地供应的规定。
  (四)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建管委等部门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不足总投资的1/4,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理。
  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一)市建管委要加强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资本金的审查,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本金达不到开发项目总投资35%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取得土地。要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和管理,防止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条件进行建设。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性质、超出规定建设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市房地局会同市建管委、市工商局和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加强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必须自领取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开盘,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必须全部对外销售,必须公布每个楼栋开盘进度和拟销售价格。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开发企业自留房屋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开盘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实行购房实名制。全面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即时备案。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市建管委、市房地局和市工商局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商登记,要严格执行《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未取得或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要注销营业执照;对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中介服务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相关费用。国家关于二手房代理收费的规定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买卖双方收取的最高收费标准,代理机构不得变相提高。
  (四)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旧城区改造规模和速度,控制房屋拆迁规模、规范拆迁行为。要在每年6月底向社会公示已申报并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批准下达的年度拆迁计划和拆迁项目,凡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确需要变更拆迁计划和拆迁项目的,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批。要全面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加大督查和查处力度,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
  (一)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从2006年6月1日起,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对个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比例20%的规定。
  四、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力度,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一)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建立健全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以公积金收益为辅的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制度,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和住房公积金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偿资金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由市房地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2006年底前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房开工建设,同时,对于可以纳入廉租住房的原有公房以及闲置用房应纳入廉租住房范围,补充廉租住房房源,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二)严格执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扩大市、县(区)两级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增加社会供应总量。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经营利润控制在3%以内。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坚决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为名,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五、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一)要认真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37号),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房地产监测分析机制。市房地局要会同市建管委、市统计局、市发改委按照省建设厅、统计局、发改委甘建房(2004)296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引导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网络系统和房地产信息网的建设、维护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要按照市委宣传部、市建管委、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兰建联发(2004)18号《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甘建房(2004)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宣传管理制止乱评比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对一些单位、个人及媒体故意歪曲调控政策、恶意炒作、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严肃处理。同时未经市建管委和市房地局报经省建设厅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房地产评比授牌等活动。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意见。今年下半年,在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由市建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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