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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开展全省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1 生效日期: 1995-08-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赣劳培[1995]32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中央和部队驻赣单位:
  为逐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一九九五年全国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议和全省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自一九九五年起我省凡申报考评技师资格者,必须先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为此,对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种以及部分行业特有工种开展高级工技术等级统一鉴定(考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考核)工种、范围及对象
  鉴定(考核)的工种主要是列入今年试点的60个工种(见附表一)以及部分行业量大面广,特有的工种。
  凡符合本文确定的鉴定(考核)工种岗位上工作的,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五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专业工龄在12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均可申报。

  二、鉴定(考核)的依据和试题
  鉴定(考核)的依据是《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和业务主管部门颁发《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省统编《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大纲》。行业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必须依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相应工种《鉴定考核大纲》,经省劳动厅认定。高级工考试考核,一律由省工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阅卷。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命题。

  三、 鉴定(考核)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按隶属关系,由地(市)劳动局、省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经批准赋予高级工考核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人培训考核基地或考核机构承担。技术理论考核时间11月4日,操作技能考核11月5日至12月5日,全省高级工鉴定(考核)日程安排(详见附表二)

  四、 证书的核发
  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或考核机构在《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表》和《江西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名册表》上如实填写考试考核成绩,加盖印章。由地(市)劳动局、省直主管部门到省劳动厅办理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五、 有关问题
  1、 凡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者,其工资待遇按照省劳动厅《关于技术等级对应工资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薪[1995]5号精神,由单位确定,并作为申报技师资格考评的依据。
  2、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大纲是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的依据,所列工种的考核大纲已颁发试行。要求做到考生人手一册。我们按工种分别印制了单行本,凡需要的可与省职工教育协会联系,(地址:省政府大院内省财政厅三楼西头,电话:6221285)。
  3、 为使鉴定工作公证,保证质量,鉴定前对部分工种未设考评员的将举办考评员的培训班,请各地市、省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考评员推荐工作。
  4、 鉴定(考核)前的培训,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基地承担。以自学为主,集中面授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进行。
  5、 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按照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省劳动厅《关于发布〈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赣价费字[1994]第12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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