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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和房屋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30 生效日期: 1995-06-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1995)第49号

省建设厅,各地、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1714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88)建房字第170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精神,为加强房地产交易和房屋价格评估收费管理,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对房地产交易、房屋价格评估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现印发给各地执行。
  一、全省范围内的各类房地产交易所、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房地产交易、房屋价格评估活动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交易、房屋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各交易、评估单位,应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各级交易机构必须有物价部门的同志参加。物价、房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共同负责,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实行挂牌交易,对成交价实施登记审验,进行监督。物价部门所需业务费用,从交易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补偿,具体比例由各市、县协商确定,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交易管理过程中的支出。
  本规定标准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下达的相关收费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江西省房地产交易、房屋评估收费标准
附件:江西省房地产交易和房屋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一、交易收费标准
  1.房屋买卖:省辖市、地区所在地城市按房产成交价总额收取1.5—2%;其他县及县以下收1—2%(其中卖方承担60%,买方承担40%)。
  2.房产抵押:按抵押价的0.5—1.0%(由抵押方承担)。
  3.房屋典当:按典当价收取0.5—1.0%(其中出典方承担60%,承典方承担40%)。
  4.兼并房屋:按兼并房屋评估价格收取0.5—0.8%(由兼并方承担)。对行政、事业单位减半收取。
  5.房屋互换:按双方房价相加之和收取0.5—1.0%,双方平均负担。超出相等部分,按房屋买卖标准收费。
  6.房屋赠与(包括中奖及调换):按房屋估价值收取0.5—1.0%,由受赠方和调换接受方各负担50%。
  7.房屋拍卖:按拍卖价收取0.5—1.0%,超过底价部分加收0.5%(其中卖方承担60%,买方承担40%)。
  8.委托卖房:按房屋买卖标准收费(委托卖方承担60%,买方承担40%)。
  9.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等,按成交额0.5%收取(双方各负担50%)。
  10.新建商品房免收交易费,允许收取统一规定的证书工本费。
  各项交易费为该规定项目交易活动全过程收费,具体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制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本规定之外加收监证费、手续费和证照等费用。并抄报省局。

  二、评估收费标准
  -------------------------------
  档次| 计算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100以下(含100)       |   5.0
  2 |100以上至1000(含1000) |   2.5
  3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   0.8
    |5000以上至10000(含    |
  4 |                  |   0.5
    |10000)            |
  5 |10000以上           |   0.1
  -------------------------------
  评估办法按省物价局赣价费字(94)第95号文执行。
  单纯地价评估收费,按省物价局、省土管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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