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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3 生效日期: 1997-11-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推进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特作出以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职业教育迅速发展。到1996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已达21.4万人和56万人,分别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54.12%和55.3%,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局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高等职业教育有了一定发展;职业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年培训量达100多万人次;积极探索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路子,职业教育的各项改革逐步深化;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建设了25所国家级重点学校和90所省级重点学校。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义务还不够落实,职业教育的整体基础还相对薄弱,职业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对此,全社会都要从国家发展的战略和全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调整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教育摆到突出位置,开创我省职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我省发展职业教育的目标和任务
  (一)改革和发展我省职业教育的基本目标是: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中有关发展职业教育的精神,从现在起到2010年,通过适度发展初等职业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建立起与广东经济发展相适应,初、中、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并与其他教育沟通,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
  (二)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至2000年,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数达30.1万人(其中中专10.8万人,中师1.8万人,职业高中10.5万人,技工学校7万人),在校生规模达86万人(其中中专27万人,中师6万人,职业高中31万人,技工学校22万人)。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比例达到6∶4。建设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170所(职业中学70所、中专60所、技工学校40所)以上,每县(市)建设一所示范职业学校。同时全省要建设一批骨干专业。
  至2010年全省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比例达到6∶4,全省建设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260所以上,在校生占当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总数的40%以上。继续办好一批骨干专业,使我省职业教育总体发展达到新的水平。
  (三)继续大力推进农村职业教育。要充分开发利用农村的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的成人教育和扫盲后的教育要渗透职业教育因素。农村劳动力要通过职业教育,掌握一至二门实用科学技术。每个县的示范职业学校应设立有关农业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专业,并免试入学。要加强“三教统筹”,发挥农村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作用,大力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
  (四)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要贯彻“三改一补”的方针,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对部分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的改制和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实施,重点是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也可根据地方和行业的需要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在少数具备条件的重点中专举办高职班作为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补充。逐步建立起以珠江三角洲为中心,辐射粤东和粤西两翼,带动粤北发展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基本框架。
  (五)加快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教育。1997年起,要在现有省(部)级或国家级重点技校中改组成立一批有专业特色的高级技工学校。至2010年,高级技工学校要成为我省培养高级技工、高级技师的基地,成为当地职业教育重要的综合培训中心,并办出几所在国内有影响的高级技工学校。
  (六)要把提高职业技能作为职业教育重要的培养内容,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院)要落实“双证书”制度。要积极组织在校学生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获得国家颁发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七)继续努力发展职业培训和开发劳动力资源,大力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开发事业。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标的非学历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至2000年全省重点建设150个以上职业培训中心、重点实习场地。到2010年重点建设250个以上的职业培训中心和重点实习场地,形成覆盖全省各行各业的职业培训网络。
  (八)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加强鉴定质量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设,强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许可证制度,建立覆盖全省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到2000年,职业技能鉴定网络覆盖珠江三角洲和中心城市,国家规定的100个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种),全部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至2010年,按国家规定对从事涉及国家财产、人身安全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200个关键岗位、技术工种、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包括农村进入城市的劳动者,全部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

  三、明确《职业教育法》执法责任,把发展职业教育落到实处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本地区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督导评估、指导和扶持。
  要采取切实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同时积极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事业。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本地职业教育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沟通协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管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职业教育法》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三)行业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各类企业均要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工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进行。
  (四)举办职业教育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与举办普通教育学校一样,享受政府规定优惠政策。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应该享受与普通教育学校教师一样的待遇,职业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参照普通教育学校教师的待遇予以落实。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办学,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各级政府可以在办学条件、师资和经费筹措等方面适当给予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安排在当地对口培训中心进行实习。
  (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认真实施劳动预备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凡城乡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必须参加1一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才能就业。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加强对“两类”人员(富余人员和待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努力使城乡就业人员接受不同形式的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各类企事业单位要优先录用省内已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就业者。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加强对用工单位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劳动用工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四、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
  (一)建立多种渠道依法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
  1.多渠道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应逐步探索筹措经费的其他渠道,充分发挥各办学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并加以规范化、制度化。
  各级政府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并做到职业教育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中财政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省在“九五”期间,每年增加一定数额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建设省属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市、县也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
  2.省和各地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每年安排比例不低于20%的数额用于中等职业教育。
  每年的教育科研经费应安排一部分用于职业教育研究。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扶贫资金适当安排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3.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承担筹措办学经费的责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4.企业应承担用于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企业职工的教育经费,由占工资总额的1.5%增加到2.5%,增加的部分用于职工职业教育;不办职业教育机构企业要承担的费用,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统筹用于改善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
  5.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境外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二)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
  加快职业教育教师学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步伐。到2000年,中专学校教师的学历和职称结构均要达到规定标准。职业高中60%、技工学校80%以上的教师达到任职资格标准。
  广东民族学院改办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建设成为全省的职业师资培养基地和职业教育科研中心。选择省内其他各种类型的高等学校,定点举办职教师资班。省每年在高校招生计划中安排培养职教师资和职教教师学历专科升本科的专项指标,毕业后定向到职业学校任教。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可以承担中等职业教育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和专业课教师的培训任务。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参照现行普通教育教师队伍管理体制,学校增加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和学校的定编情况,在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内,可公开向社会和企业招聘能工巧匠担任生产实习教师,指标由当地计划和劳动、人事部门解决。
  (三)各级政府要把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切实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规划,制定解决教师住房的措施,多方集资进行住房建设,并对教职工住房的分配、购置、租赁实行优先、优惠政策。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力争在3一5年内,基本解决职业学校教职工住房困难。
  (四)进一步改革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就业制度。
  改革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不得限制学生报考职业学校,逐步做到面向市场推荐就业和自主择业,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各级政府对承办艰苦行业专业的学校,实行重点扶持,在招生、收费、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毕业生可优先推荐就业。
  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应逐步对口按一定比例从中等职业学校和具有高中阶段学历的技术工人中招生,改革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的招生考试制度。

  五、加强管理,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效益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不断提高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职业教育要面向全社会,专业设置要适应当地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深化教学领域改革,推进各类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使学生学有所长,一专多能,就业后能在工作岗位上发挥作用。要不断拓宽职业教育的专业面,不仅要满足学历教育的需要,更要重视发展职业培训,培养大批的各种实用技术人才。
  (二)扩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国家级和省级各类重点职业学校办学规模达到1500一3000人;一般各类职业学校达到600一1000人;国家级重点培训中心年培训能力达3000人次以上,省、部级重点培训中心年培训能力达2000人次以上。
  (三)要加强生产实习场地的建设,加强学生技术技能的训练,各市县要加强工业训练中心的建设,合理布点,解决实习场地不足的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应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对上岗实习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同时要努力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社会提供咨询等服务。
  (四)要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编写、出版、发行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用书的编写、审核、出版、发行制度。鼓励职业学校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教材。
  实施《职业教育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发展我省社会经济,增强我省综合实力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同心协力,努力奋斗,发动全社会共同发展职业教育,使建设教育强省,基本实现我省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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