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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9 生效日期: 1997-09-29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472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2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做好广泛宣传工作,将关于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情况告知纳税人。市局决定统一印刷“通告”,各分局于10月20日到市局发票处领取。

  二、请将市局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查停止使用情况申报表》(见附表)发至每个用票单位和个人如实填报,于1997年12月31日前收回,并办理缴销手续。

  三、各分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税局的要求对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或销毁,于1998年1月5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销毁的情况报送市局发票处,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清查停止使用情况申报表》(略)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7]220号通知(略)
附件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9月3日·粤国税发[1997]220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人力对本市、县(区)库存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作废专用发票造册登记,并于11月20日前将已作废的专用发票集中到地级市发票管理分局存放,具体作废办法另行通知。
  二、11月30日前,各市将收缴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报省局发票管理处。
  附件:1994年版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7月31日·国税函[1997]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处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税的案件。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年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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