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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8 生效日期: 1994-10-28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税局
发布文号: 赣地税发[1994]1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新的营业税实施后,有些具体政策不甚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市政、公路、房管部门从事建筑业征税问题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从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扩建业务应按规定征税,对其修缮业务暂不征税;公路部门所属路桥公司、工程队、公路段(包括养护队或道班)从事公路工程的新建、改扩建业务应按规定征税,对中修、小修和保养业务暂不征税。房管部门所属房修公司(非独立核算)对直属公房的维修业务暂不征税。

  二、关于拍卖吉祥电话号码等业务征税问题
  对邮电部门拍卖吉祥、易记电话和传呼机号码及选号费,应按邮电通信业征税。

  三、关于游览场所业务征税的问题
  对经营游览场所按文化体育税目征税,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它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不包括这些场所从事的其他游艺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

  四、关于电台、电视台有偿收听(看)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电台、电视台的有偿收听(看)节目,如点歌收费、有线电视台为用户提供电视节目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五、关于电影发行与放映业务征税的问题
  电影发行单位发行影片的分成收入和片租收入,应按“租赁”征税,由电影公司缴纳。电影放映单位不论实行何种方式结算片租(分成),均应按售票收入全额征税。

  六、关于过路费等征税的问题
  对贷款、集资等方式兴建的公路、桥梁收取的过路费费、包括渡口过渡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税,昌九公路收费机场建设费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关于跨地市、跨县市纳税地点确定征税的问题
  省内发生应税劳务行为跨地市的纳税地点(如承包工程在省内跨地市的),由行为发生地双方税务机关分别调查核实后上报省地税局确定。发生应税劳务行为在地市内跨县市的,其纳税地点由所属地市地税局确定。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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