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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商务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0 生效日期: 2008-05-20
发布部门: 山西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商务部工作规则》,结合省商务厅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商务厅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15日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山西省商务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商务部工作规则》,结合省商务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商务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全面履行省商务厅职能,认真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加强现代市场和流通体系建设,努力建设依法行政、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勤政廉洁的政府部门。
  三、省商务厅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省商务厅要认真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省商务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各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科学管理、服务大局的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商务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领导成员职责

  五、省商务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本厅工作。副厅长、总会计师、副巡视员等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省商务厅政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总会计师、副巡视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商务厅进行外事活动。
  八、厅长离并出差、出访、休假期间或遇特殊情况,可指定一位厅领导主持工作,代行厅长主持会议和签发文电的职责。
  九、省商务厅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省商务厅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一、省商务厅提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二、省商务厅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基层群众等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省商务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和省商务厅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对重大事项,省商务厅办公室要进行督查并印发督查专报。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省商务厅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五、省商务厅根据工作和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政府提出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规的建议,制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不相适应的及时修改或废止,并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履行法定程序。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六、省商务厅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省商务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后,方可公布施行。
  十七、省商务厅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单位提请厅务会议讨论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省商务厅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省商务厅法制机构会同相关处室承办。
  十八、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必须在法定媒体上公布。
  十九、省商务厅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省商务厅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十一、省商务厅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商务厅制定的政策,除特殊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公布。
  二十二、省商务厅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省商务厅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三、省商务厅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做好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
  二十四、省商务厅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省商务厅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省商务厅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七、省商务厅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商务厅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二十八、省商务厅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加强廉政建设

  二十九、省商务厅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省商务厅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不得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一、省商务厅领导、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省商务厅政务会议主要包括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以及工作需要的其他形式的会议。
  三十三、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召集并主持,厅长、省纪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组组长、副厅长、总会计师、副巡视员参加。厅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
  (二)讨论决定省商务厅业务和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确定商务工作的重要工作举措;
  (三)讨论省商务厅起草的行政法规建议,审议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需厅务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厅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处室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省商务厅领导不能出席厅务会议应向厅长请假,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四、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受委托的厅领导主持召开,相关处室参加,主要任务是就专项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和部署。
  三十五、省商务厅要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由省商务厅召开的全省会议,不邀请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经厅长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省商务厅机关各处室召开的专项业务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勤俭节约,严格审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六、省商务厅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长、副省长等省领导个人报送公文,确需报送的,须经厅长签发。
  三十七、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相关部门有分岐意见,厅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三十八、省商务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各单位报送厅领导审批、签发的文电,由办公室按照厅领导分工、协作制度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厅领导转请其他厅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厅长审批。凡报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和报告,由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厅长签发;报送商务部的请示和报告,由厅长或分管业务的厅领导签发,综合性、重大事项由厅长签发。
  三十九、省商务厅所属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和商务部行文。厅所属单位需向省委、省政府和商务部请示事项或报告工作时,应先报送省商务厅,由相应处室负责审定内容并报经厅领导同意后以省商务厅名义报出。
  四十、省商务厅政务信息的编辑、报送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山西省商务信息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重要敏感的事项报厅领导签发。省商务厅所属各单位编印的简报,原则上不直接报送省委、省政府、商务部等上级领导机关。

第十章 纪律和作风

  四十一、省商务厅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二、省商务厅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及省商务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商务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委、省政府及省商务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商务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商务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履行报批手续。
  四十三、省商务厅各单位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主管处室和办公室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四十四、省商务厅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五、省商务厅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
  四十六、省商务厅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程序。
  四十七、省商务厅建立各市商务部门联系机制,有关处室分别对口联系所负责市的商务工作,对各市和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四十八、省商务厅要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商务工作的指示、出访期间经贸成果及其他交办事项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十九、省商务厅领导出差、出访的时间要尽可能错开,分管与协管厅领导要做好协调。
  五十、省商务厅领导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长出差、出访、休假等,应事先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其他厅领导出差、出访和休假,应事先向厅长报告,同时告知厅办公室。
  五十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报分管厅领导审批,时间超过一周以上的要向厅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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