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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水利工程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2 生效日期: 1997-05-12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水利工程保险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工程保险实施细则 
 
  为推动我区水利工程保险业务稳步、健康发展,使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保险职能的作用,根据新政函〔1996〕221号文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一、组织机构。 
  由中保财产保险新疆公司新疆水利厅共同组织水利工程保险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地、州、市、县保险分(支)公司和当地水管部门相应建立机构或配专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 
  二、联办的职能。 
  1、制订和审定保险业务的发展规划。 
  2、监督按时、按标准收缴、上解保险费。 
  3、参与高保额标的和老损、病险标的验标及重大赔案、疑难赔案的查勘、定损。 
  4、检查、指导保险标的防灾防损工作。 
 
 
第二章 承保办法 
 
  一、水利厅直属水管处由水利厅在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交付保险费,分别签单,办理承保手续。 
  二、各地、州、市、县水管单位,分别在当地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分别签单,办理承保手续。 
  三、各级保险公司严格按水利工程保险协议办理该保险业务。保险标的为水管部门管理的全部资产,不得选择单项或部分投保。机电井工程按机电井保险条款承保。试办期间,渠道只限干渠和支渠。 
  四、投保人按水利工程分类、分项、单价、分项造价、总造价或重估价、重置价,缮制保险标的明细清单,并附平面布置图。 
  五、严格执行费率标准,要求足额投保、足额收缴保费,承保时上缴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水管单位,要多方筹集资金先予垫缴,使保险合同生效运行,保险费到位后归还垫付款。确实不能足额收缴保费的,按实际收缴保费与应收缴保费的比例,按标的总金额成数承保。 
  六、保险金额在1亿元内的标的,由承保单位验标,在2亿元内的,由地、州、市分公司核批,在2亿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分公司核批。 
 
 
第三章 赔偿处理 
 
  鉴于我区农业保险是在国家无任何投入的情况下白手起步的,在试办期间赔偿执行以收抵支的原则。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一般赔案依照保险协议定损赔付。当年业务收入不足赔付时,用历年积累的水利工程保险风险基金抵补,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二、所有赔案必须报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核赔,50万以上和疑难赔案,由区联办和当地联办共同查勘、定损。 
  三、水利工程保险要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在积累,重在建立水利风险基金的要求,实行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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