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金融保险企业逾期放款应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5 生效日期: 1997-08-2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我局以深地税发[1997]175号文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51号),现执行在案。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7]69号通知,对财商字[1997]51号通知中应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金融保险企业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未满2年的放款,企业除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纳入当期损益外,并应按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申报缴纳营业税。对其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逾期满2年及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放款,只对其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征营业税;对其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应收利息,不计征营业税。
上述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执行。
二、对农村、城市信用社逾期贷款应收利息征税问题,仍应按省局粤地税发[1997]80号通知执行。”
请一并遵照执行。
注:省局粤地税发[1997]80号通知,我局以深地税发[1997]217号文转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