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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暂停对企业经营管理者以“企业家”称号评比命名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7 生效日期: 1997-01-07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企(1996)914号
 
 
 
(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一大批企业经营管理者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有关方面为了肯定他们的成绩,采取评比的办法,对评选出的经营管理者授予“企业家”的称号。在被授予“企业家”称号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中,绝大多数是在改革开放实践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代表,但也有极少数缺乏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个别的甚至蜕化变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严重玷污了企业家的社会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企业家是社会公众对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荣誉称谓。企业家是干出来的,不是评比出来的,更不能随意授予。但是,一些地区、部门和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不顾《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1〕65号)的规定,仍然以各种名义举办名目繁多的有关“企业家”称号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这些评比活动往往政出多门,层层评,重复评,既多又乱,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有些单位以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搞评比,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致使各种“企业家”称号或名不符实,或鱼龙混杂。个别企业领导人借此沽名钓誉,把不少精力用在猎取个人荣誉上,甚至以权谋私,助长了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干扰了企业家队伍的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正在进行的或准备举办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冠以“企业家”称号的评比活动,一律暂停。 
 
  二、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改革和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今后,对确有必要举办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评比评价活动,要待有关具体管理规定发布实施后,由国家经贸委按照规定统一归口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三、各新闻单位在宣传报道个人事迹中应慎用“企业家”的称谓。对企业的领导者及经营管理人员应按所任职务进行身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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