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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 2006-12-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06]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9号文件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72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一)正确把握我市环境与发展的形势。 “十五”期间,全市各级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生态市建设,积极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全方位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努力建设蓝天、碧水、青山绿色家园,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下降,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环境形势依然非常严峻,由于历史欠账较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虽然得到基本控制,但绝对量仍然很大,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工业污染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生活污染所占比重已超过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日益突出;多元化的环保投融资机制尚未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相对滞后;部分企业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环保执法力量较为薄弱,“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境执法难”的现象仍普遍存在。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矛盾依然很尖锐。“十一五”期间,随着我市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环境安全工作将面临更大挑战。
  (二)切实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各级必须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环境保护的长期性、艰巨性和迫切性,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环境保护提到更加突出位置,具体要坚持“四个优先”,即在确立区域发展战略时,优先考虑环保工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优先支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在推动各项具体工作时,优先保证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在评优树先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要把环境保护作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转变,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转变,从主要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转变,坚持在加快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加快发展。

  二、着力解决好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加快水污染防治步伐。 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首,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2007年前关闭现有的直接排污口。大力推进“碧水行动”计划,全面实施污染源治理和稳定达标工程,到2007年6月底,全市所有废水污染源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要求,大汶河、光府河、东平湖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达到南水北调水质要求,实现“清水廊道”目标。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所有已建、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建设污水管网、除磷脱氮、污泥处理、中水回用等设施。大力倡导中水回用,新建、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热电厂)使用的循环水要优先利用城市中水,大专院校、三星级以上宾馆等单位都要建设中水处理设施,逐步关闭建成区内自备水源。自2007年起,泰安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0%,各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5%;到2010年,泰安市区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5%,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
  (二)狠抓大气污染防治。 加强以燃煤电厂为重点的二氧化硫治理,2008年底前,全市所有燃煤电厂机组都要建成脱硫设施,所有现役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达到绩效标准。2010年起,新建、扩建电厂必须同步配套脱硫脱氮装置,已运行电厂逐步实施脱氮改造。加大粉尘、烟尘治理力度,2007年底前全部淘汰10万吨以下立窑水泥生产线,完成对10万吨以上机立窑水泥生产线的除尘改造,不能按期达标的一律关停。全面清理取缔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等区域内的采石场、石灰窑等小型建材企业。大力解决城市燃煤污染问题,在城市燃气、热力覆盖区域禁止新上燃煤锅炉,加快城区范围内小型燃煤炉灶淘汰取缔步伐,不断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城市汽车尾气治理。限制城市机动车同时上路数量,推广城市机动车油改气工作,鼓励使用乙醇汽油,建立实施汽车尾气检测制度,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车辆,严禁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加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推行文明施工。?
  (三)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建立强制回收制度,严格落实固体废物进口分类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危险废物转嫁我市。大力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重点提高煤矸石、粉煤灰、锅炉灰渣、冶炼废渣、尾矿等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水平。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市场化运营,2007年前新泰市、肥城市、东平县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2010年所有县(市)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加强和规范医疗垃圾收集处置,建立健全医疗废弃物安全收集和集中处置机制,禁止随意丢弃和私自处置医疗垃圾。?
  (四)加强放射辐射管理。 大力普及核辐射安全基础知识,加强对辐照装置和Ⅲ类以上放射源的监管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年检工作,推进重点放射源在线监控,完善放射性废物、废源收贮、处置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全市废弃放射源和放射废物得到安全贮存。加强电磁辐射管理,以电力、无线通讯、广播电视三大行业为重点,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电磁辐射污染。?

  三、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进一步巩固扩大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2010年前,新泰市、肥城市要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认真实施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加快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建设滂河、光府河、东平湖入湖口、出湖口人工湿地,营造水土保持林,恢复天然林,做好新汶、肥城矿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2007年前关闭城市规划区、重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点。突出加强泰山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杜绝遏制滥砍乱伐树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山石破坏地质地貌等违法活动,充分发挥泰山遗产地缓冲区的作用,使泰山良好的生态环境逐步延伸辐射到城区。积极开展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等创建工作,夯实生态市建设的基础。?
  (二)加强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 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农村环境优化美化为目标,以文明生态村建设为载体,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和村庄整治。到2010年,力争全市城镇绿化率达到35%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30%以上的行政村主要街道实现硬化、绿化和美化。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粪便收集设施,有条件的乡镇建设污水处理厂与垃圾处理场。实施农业“两减三保”(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保产量、保质量、保环境)面源污染控制行动计划,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地膜、农药、化肥,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业,扩大有机食品基地面积,继续在全国、全省保持领先地位。鼓励秸杆还田和综合利用,积极推广秸秆气化、秸秆还田、青贮氨化、固化成型等技术,禁止秸秆焚烧。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2008年6月底前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尽快实现畜禽粪便的资源化、无害化利用。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坚决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等项目的关停、淘汰力度,对电力企业实施扶大、限小、汰劣的政策,为重点行业及优势产业的发展腾出环境空间。“十一五”期间,除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外,原则上不得建设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电项目。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煤炭、建材、电力、轻工、化工、冶金等高资源消耗行业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做好清洁生产的示范推广并在重点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按照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和“点、线、面”链式升级模式,指导督促肥城市、新矿集团、泰山玻纤等单位搞好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鼓励企业循环式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结合,倡导社会循环式消费。

  四、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深化环境保护宣传。 加强环境文化建设,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性宣传,开设环保专栏,继续开展“泰汶环保世纪行”活动,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要加大正反典型的宣传力度。党校、行政院校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知识培训。教育部门要强化大、中、小学环保教育,到2007年底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要达到85%以上。文化部门要加大环保题材作品的创作和演出。要深入开展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和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大环保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把环境保护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重点项目的财政投资力度,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优先把环境监察、环境监测、信息宣教、辐射与危险废物管理、环境科研等行政、事业性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资金管理,确保排污费专款专用。不断创新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营机制,通过价格机制和管理机制改革,推进投资多元化、产权股份化、运营市场化和服务专业化,逐步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解决环境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合理调整不同水资源的价格,全面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使污水、垃圾处理运营企业达到微利经营。推动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化投入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三)严格环境准入制度。 各级政府在区域开发和招商引资活动中,应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禀赋进行有序开发,严禁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项目。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对于因盲目招商而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和把关作用,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许可。凡属国家限制和淘汰类的建设项目以及环保达不到要求或行政辖区内没有环境容量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未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加强对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监管,组织开展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进区项目环保标准,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对区域产业进行调整,建设相配套的环保基础设施,2008年2月底前所有开发区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行业规划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制,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对综合决策的支持作用。?
  (四)实施最严格的排污总量控制。 在科学确定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将环境容量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根据“管住排放总量、严控废物增量、扩大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要求,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区域以及重点企业。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企业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许可的总量内排放,严禁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制定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到2010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5%、 24.6%。?
  (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实施“数字环保”工程,建设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所有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在此基础上,建设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环境监控中心、环境数据中心,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严重污染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和屡查屡犯、恶意排污的企业(生产线)要坚决关闭,对环境犯罪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督促石油、化工、农药等环境高危行业制订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五、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对环保工作的领导。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政协监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保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履行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2007年上半年,各级都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的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制定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环保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环保政绩考核。 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环境目标责任制,定期公布城市大气质量、跨界断面水质、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在重大决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评先树优等方面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狠抓环保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环保部门定编定员标准,加强各级环保部门执法力量,做到职能、编制、人员、经费“四落实”。
  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环保部门的意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市、县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一级标准。?
  (四)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加强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参与。要建立以环保听证会和环境信息公开为重点的公众参与机制,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工会、妇联、人民团体、志愿者要广泛组织开展环保公益活动,让市民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建设蓝天、碧水、青山绿色家园。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订措施,狠抓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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