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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6 生效日期: 1999-06-16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征[1999]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根据总局统一部署,我市决定在万元版专用发票中继续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必须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十万元票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对已培训但尚未安装设备的企业,必须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运行。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停止发售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开具十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包括电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三、 各局要认真做好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缴销和登记工作,企业尚未填开完的专用发票,按缴销的有关规定作废处理,详细登记造册,以待备查;税务机关库存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按青国税征字[1997]34号文件规定,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售。

  四、自1999年7月1日起,在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中,选择部分新办的、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内部管理较为完善的企业,逐步扩大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第一批推行户数可控制在一般纳税人户数的1%-5%。

  五、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六、加强对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8月底前完成认证子系统的安装运行试点,对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逐一认证,认证无误的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9月份逐步推开。

  七、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建议防伪税控企业采用远程电子申报进行纳税申报。

  八、各局要切实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防伪税控的推行工作涉及管理、计征、信息中心等工作部门,各部门要密切协作、明确分工,共同把推行工作做好。工作分工重申如下:
  管理部门:推行企业的确定、对企业防伪开票系统的发行、发票发售;
  计征部门:接受企业报税并与当期申报核对、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认证;
  信息中心:税务内部各系统的设备配备、系统安装、人员培训及日常维护、交叉稽核数据的汇总、区级稽核及向上一级稽核中心传输。

  九、请各单位将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户数及名单于6月30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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