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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交叉复查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5 生效日期: 1999-06-15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1999]6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交叉复查意见(试行)》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交叉复查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治税,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复查暂行规定》和市局1999年的工作安排及第11次局务会会议精神,特制定本交叉复查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为指针,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牢牢抓住依法治税这条生命线,大力弘扬“四铁”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目前我市国税系统执法的现状、执法中的羁绊和执法质量,有针对性地实施全方位、宽领域的执法监督,力求在依法治税的方法、途径、效果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二、复查对象
  主要是市稽查局和各基层局稽查部门已稽查完毕的企业及市局交叉复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复查对象。

  三、复查依据
  复查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税务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市局制定的制度规定为依据。

  四、复查内容
  交叉复查的内容主要是复查各基层国税局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局制定的税收政策规定的情况及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五、复查形式
  交叉复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个年度进行1到2次。复查采取局与局之间循环交叉的形式。
  (一)交叉复查不事先确定被复查企业名单,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由交叉复查小组根据复查进度,依据企业类型和纳税情况,按一定比例随机从税务登记台帐、稽查审理台帐或微机数据中选户。每单位每次抽查纳税人户数不低于6户。
  (二)每次交叉复查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选户范围、方法步骤、情况反馈及有关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三)交叉复查由各交叉复查小组做出《复查决定(结论)》,送被复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各市、市内各国税局根据《复查决定(结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并就地组织入库。

  六、问题处理
  (一)交叉复查采取与税收计划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只给予计算地方财力,不予计算税收任务。
  (二)交叉复查采取与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查出的问题,凡涉及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内容的,直接扣减责任制分值。
  (三)交叉复查采取与执法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办法。凡涉及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将按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组织领导
  (一)市局成立由宋兰局长任组长、栾麟祥、万德利、刘崇俊、刘新建任副组长,税政处、征管处、计会处、信息中心、监察处、办公室等处室负责人任成员的交叉复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交叉复查工作的进行,税政处和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具体组织交叉复查的实施,并负责对交叉复查情况的总结和通报。
  (二)参与交叉复查的人员由市局根据工作需要,从各基层单位抽调业务熟练、工作认真、作风扎实、敢于负责的同志参加,以保证交叉复查工作的质量。
  (三)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从讲大局、进政治的高度领会和理解交叉复查工作的重要。从组织机构、后勤保障等方面确保交叉复查办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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