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科通[2006]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更好地推动“专利战略”,促进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特制订《贵州省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在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过程中,按照《暂行规定》的精神积极推动本部门、本地方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贵州省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按照《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字[2006]23号)和《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黔知发[2004]48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科技管理部门)确定资助立项的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统称项目)。
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围绕《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重点领域,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和跨行业、跨学科综合性的重大项目。
二、申报项目立项时,对涉及到知识产权或专利产生的项目,需提供专利检索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含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项目预期技术指标、科技成果(含预期专利目标)、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书等内容。
三、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不符规定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或者经补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对申报项目不予审理。
经审查,发现已有同类技术专利,并优于申报项目的技术指标,应重新调整研究方案或者取消项目的申报。
四、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在签订的项目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获得的知识产权的目标;
(二)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
(三)项目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四)项目研究成果的保密措施。
五、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研究的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应用,要对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内外专利进行信息跟踪,发现已有同类技术申请专利或者成为公知技术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择优确定技术方向和技术创新路线,防止侵权、避免重复研究;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应当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重新调整研究方案或者撤销计划任务。不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导致项目知识产权指标不能实现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六、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相关的专利,并加强对专利的管理和应用。
七、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或鉴定时,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该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和项目完成时的相关专利检索报告,根据需要吸收专利中介机构、项目所在领域具有较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应用情况做出评价,作为项目验收鉴定的依据。
八、本规定自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贵州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