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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8 生效日期: 2007-04-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成都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25号)精神,确保我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按时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原则
  此次清理的范围为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种评比表彰达标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清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台谁清理”和“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清理工作中,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予以保留;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项目,但对推动工作确有重要作用的经严格审核后可以予以保留,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区(市)县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项目;市政府各部门所属处室及直属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设置项目。
  二、清理的职责分工
  建立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经委(市减负办)、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具体履行全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其中,市监察局、市纠风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市经委(市减负办)要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市民政局要配合做好对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资金的管理;市人事局要综合协调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项目;市国资委要对所联系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清理;市政府法制办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汇总审核本级政府及所属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社团组织、学会协会、中介机构等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
  三、清理实施步骤
  (一)2007年4月20日以前为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召开清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传达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有关精神,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按照统一制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认真的自查登记,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2007年4月25日前报市纠风办。  
  (二)2007年5月20日以前为审核上报阶段。市纠风办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自查登记表、统计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请市联席会议对保留、合并或撤销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审核后于2007年5月20日以前报省清理办。
  (三)2007年7月至年底为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7月以后,市联席会议向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通报省联席会议审核意见并对保留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管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章制度,年底前由市上统一制定规范全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把清理工作纳入纠风工作总体部署和安排,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各部门要围绕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研究提出具体的清理措施。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清理工作的重点,一是市政府各部门;二是社团组织;三是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四是专门针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活动。清理工作要坚持“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方针,坚决防止一边清理一边大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期间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外,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正在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停止,已收取的费用要如数返还。要按照“边清理边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效监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制度措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三)加强督促检查,做好宣传报道。各级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要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切实加强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清理期间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参与清理工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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