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检)字[2002]444号
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海计价(法)字〔2002〕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计价检字[2001]938号)第三条规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原则上应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主持,也可以由其授权其他主要领导主持。特此批复。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海计价(法)字〔2002〕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计价检字[2001]938号)第三条规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原则上应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主持,也可以由其授权其他主要领导主持。特此批复。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