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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7 生效日期: 2002-11-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检)字[2002]444号

 

 


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海计价(法)字〔2002〕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计价检字[2001]938号)第三条规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原则上应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主持,也可以由其授权其他主要领导主持。特此批复。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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