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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切实强化税源管理进一步规范财税秩序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6]2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纠正市内区县间税源无序流动行为,规范财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市政府决定在继续执行《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 加强税源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4)231号)基础上,对我市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商、税务管理,强化税收源头控制
  1、加强对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的管理。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为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从源头控制企业无序流动。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确定企业税收管辖权和税收收入的归属地。
  工商、国税、地税部门在办理企业工商、税务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时,要加强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的核查,通过逐步推进财政、税务、工商联网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管理的一致性。
  2、加强税务发票的管理。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税务发票领购的核查审批,通过加强合作、共同委托代征等办法,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防止利用代开发票、变相委托代征等办法抢拉税源。

  二、适当调整有关政策,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1、关于正常搬迁的生产型企业的税收属地、财力基数确定及返还期限。对于正常搬迁的生产型企业,如果搬迁后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以下简称迁入地)没有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企业税收属迁入地,迁入地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财政结算将核定的财力基数定额归还搬迁前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以下简称迁出地)。
  (1)在基数确定上,以企业搬迁前3年上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平均数为基数。
  (2)具体期限为:前5年全额归还迁出地,第6年按50%归还迁出地,第7年按25%归还迁出地,第8年开始不再归还。
  (3)对已经按照宁政发(2004)231号文件规定办理的搬迁企业,既得利益的基数按原核定基数办理,归还期限按本意见执行。
  2、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税收管理。宁政发(2004)231号文件出台(2004年10月28日)前批准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如果项目已经开始纳税的,流转税维持现有的缴纳方式;如果项目尚未运作,应按照宁政发(2004)231号文件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公司缴纳流转税。
  3、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形成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逐步解决。

  三、清理财政优惠政策,规范政府扶持行为
  各区(县、开发区)要对已经制定的各类财政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对确需继续执行的,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备案的标准、内容及期限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对本意见实施之日后新成立的企业,无论是设立、搬迁或转移,各区(县、开发区)不得擅自出台财政扶持政策。

  四、加大处理处罚力度,杜绝抢挖税源现象
  1、迁入地对搬迁企业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并被相关区(县、开发区)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迁入地按有关规定归还基数外,市财政局还将按迁入地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
  2、通过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等手段抢挖税源的,一经查实,除企业回生产经营地纳税外,市财政局还将按迁入地对企业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
  3、对于新成立的非生产型企业,无论是否属于搬迁,只要被举证其所在区(县、开发区)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即按所在区(县、开发区)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

  五、实施重点税户控管,加强协调督查工作
  1、定期进行数据交换。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对上一年纳税额国税300万元以上、地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情况和注册登记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况。
  2、建立强化税源管理的工作机制。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定期沟通有关信息,发现税源企业异常变更的,工商部门要责令企业按照实际经营地址办理变更登记,国税、地税部门要按实际经营地调整税户的管理归属和收入归属,财政部门要扣减相关区(县、开发区)相应财力。
  3、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区(县、开发区)抢拉税源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市政府相关文件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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