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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 2006-12-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6]2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组织体系日趋健全,工作保障和配合机制基本建立,法律援助业务不断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南京的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实现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救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维护社会公平需要法律援助制度,实现社会正义需要法律援助制度,保持社会稳定需要法律援助制度,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更离不开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把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要结合“十一五”规划将其列入社会事业发展奋斗目标和政府的工作目标,明确考核指标,认真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低收入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标准和民事、行政受援事项,努力实现应援尽援。要结合实施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专项执法检查,促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履行法律援助责任,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二、健全运行机制,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力度,把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合理确定法律援助经费基数,满足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咨询、案件办理、宣传培训和办公设施等方面必要的经费需求,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同时,要积极探索设立市法律援助基金,充分利用社会财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采取财政投入、专项资助、社会募集的形式,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严格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和社会捐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办理法律援助相关事项,完善工作衔接措施,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建立起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保障能力。各级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卫生、工商、档案等有关部门和金融、仲裁、鉴定机构等单位要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积极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减免与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有关证据材料的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司法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切实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

  三、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
  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的队伍建设,通过学习教育和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根据司法部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援助机构专业化达标要求,采取内部调配和社会招聘等多种形式,配齐配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提高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比例,保证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研究,找准法律援助工作的定位,确定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要加强对信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高等院校等设立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指导,完善规范运作机制,利用自身优势为特定困难群体开展法律援助,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公益活动,积极为更多的困难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帮助。要在全市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网络,畅通协调沟通和反馈渠道,及时研究解决协调配合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与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在法律援助业务规范、质量管理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能力的基础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应以国务院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司法部有关规定为依据,制订出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评估办法,以及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规范等,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深入了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根据困难群众的维权需求,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司法救助的有机衔接。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完善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专项维权通道建设,切实提高法律保障能力,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提高预防和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能力,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确保案件承办量逐年上升。在保证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办理的基础上,加大民事、尤其是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力度,实现办案数量持续增长。要重视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全过程监督,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指导,着力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强化对办案质量的指导监督,完善案件办理质量监控体系,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指派的、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履行义务的、对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要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地发展,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改善服务条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工作环境,促进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按照部、省规范化建设标准,改善服务环境和办案条件。市、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应设立专门的接待室、候谈室、调解室和档案资料室等,完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办案设备,确保市、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全部按期通过部、省规范化建设达标检查验收。同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从调动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出发,适当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机构要结合办案质量考核发放办案补贴。

  六、广泛开展宣传,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
  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深入开展舆论宣传,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使更多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地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效用。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宣扬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知晓度。通过精心策划、广泛传播、简约生动、持之以恒的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各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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