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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6-12-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6]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保障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作如下调整: ?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下列情形: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四)在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工伤、生育保险前,国家公务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

  二、医疗补助标准
  (一)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50%;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门诊特定项目患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规定结算后,所有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95%;尿毒症患者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0元,器官移植患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0元,癌症患者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三)门诊慢性病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规定结算后,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门诊慢性病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以下办法补助:
  1.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合并计算最高补助限额:一类门诊慢性病为5000元,二类门诊慢性病为4000元;三类门诊慢性病为2500元;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在以上单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按同时患上述另一最高补助限额病种补助额的40%进行再补助。
  2.补助比例:在职职工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8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退休人员补助90%。
  (四)工伤人员享受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待遇,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据实结算。
  (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等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据实结算。
  (六)其他门诊(购药)医疗费用,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的部分,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结余情况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元,最高补助比例为50%;补助金额于次年3月底前划入个人帐户。
  (七)享受上述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不含起付标准)仍超过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的部分,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结余情况给予适当的再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保证以上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的前提下,当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如有结余,结余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划入公务员个人帐户。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国家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每两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实行公开招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体检项目、费用标准,并负责体检的组织实施。由市财政统一划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人员的体检费用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其他人员的体检费用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一并收取。

  四、实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照执行单位)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统一划拨;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原标准原渠道补助,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医疗补助经费随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参照执行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分开核算。

  五、本通知相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3)59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0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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