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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2 生效日期: 2006-12-12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6]5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金融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长春市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长春市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长春市金融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7部委(行、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4)16号)精神,按照国家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听取各职能部门、专家建议及机具供应商、银行卡收单机构意见后,经国家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第六次工作会议审定,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意义
  金融税控收款机依托现代科技手段,采用智能卡、数字加密和网络技术,将具有银行卡受理功能和税控管理功能的电子收款机集成在一起,实现银行卡受理、零售业税源管理的协同和共享。税务系统通过应用金融税控收款机可以对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的资金流进行有效监控,起到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增加税收的作用;金融部门借助金融税控机的布设可以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提高持卡消费量,促进货币电子化的实现;商户通过应用金融税控收款机可强化内部管理,方便申报、纳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消费者可以获得更便捷的服务。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对加快税务、金融、商业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全社会营造方便、安全的持卡消费环境,推动城市信息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试点工作原则
  长春市金融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本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分步覆盖、专业化服务”的原则推进。
  (一)政府主导
  为保障国务院信息办等七部委组织的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由长春市政府牵头,成立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组成的长春市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并由税务机关组织推广实施。
  (二)市场运作
  引入市场机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思路,由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运营商(以下简称第三方运营商)、机具供应商以及机具选型、价格与服务进行招标确认和运行监管。
  (三)统筹兼顾
  试点推进中要兼顾机具供应商、第三方运营商、纳税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及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各方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环境。
  (四)分步覆盖
  试点工作本着“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分行业、分类型逐步推进。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在市区选择若干行业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五)专业化服务
  承担专业化服务的运营商在政府监督下按“依法合规,专业服务,合理回报”的原则运营,对政府监管部门、税收征管部门、商户及消费者要搭建服务平台,在机具售前、售中和售后实行全程专业化服务。

  三、试点范围和对象
  根据七部委《通知》要求,由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选择长春市范围内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等服务业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符合银行卡受理设备使用条件的商户试点,推广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

  四、建立统一的“第三方运营商”服务模式
  鉴于金融税控收款机跨越税控和银行卡两个系统,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税收征管,减轻商户负担,保障试点稳步推进,长春市在此次试点中采取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运营模式。
  (一)第三方运营商的专业化服务
  “第三方运营商”区别于机具供应商和纳税商户,由具有独立法人和相关资质的企业做系统运营商,为“银税一体化”提供统一的专业化服务。第三方运营商作为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在税务机关和金融管理部门双重监管下,面向商户提供系统运行、机具售后服务、操作培训和技术维护,确保试点工作正常进行。
  (二)第三方运营商资质
  1.应在本地建有联接各发卡机构的银行卡信息转接系统平台,具有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开展银行卡联网业务资金清算的资质。
  2.对金融税控机进行布放、维修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安全管理的要求与国家技术标准。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长春市设立永久性机构。
  4.资产规模与资金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专业的金融POS机及税控收款机技术人员队伍。
  5.第三方运营商在取得经营资格前,应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做出机具维修等方面的服务承诺。
  6.承诺试点完成后按市政府要求继续扩大运营规模。
  (三)第三方运营商的权益和职责
  1.在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招标选型范围内,负责金融税控收款机的安装布放并协助商户安装自购机具。
  2.接受市物价部门的监审、监管,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保障商户利益,降低运营成本,合理收费。
  3.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4.第三方运营商的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设立售后服务网点,负责机器的安装、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2)对商户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核发《金融税控收款机安装维修服务证》。
  (3)金融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应在接到商户通知后24小时以内完成维修。
  (4)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填写《金融税控收款机档案手册》和《金融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金融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商户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签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涉及到影响税收数据的,应及时通知税务人员到场。
  (5)鼓励第三方运营商提供增值服务,发展电子商务,增加收入,分摊金融税控机运行成本。
  (四)第三方运营商的选择
  第三方运营商由市金融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

  五、机具的选用与管理
  (一)机具供应商必须获得国家金融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生产资质,才能获得进入长春市场的资格。机具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结果要向社会公告,要向国家协调小组上报。
  (二)长春市的机具供应商数量应严格控制在5至10家范围内,第一次中标的数量不少于5家。
  (三)商户可在中标的机具供应商中自行选择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机具的售后服务统一由第三方运营商负责。
  (四)商户选择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可采取一次性购置或租赁方式。
  一次性购置指商户一次性付全款购买金融税控收款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商户直接购置金融税控收款机可适用税控收款机税前抵扣等优惠政策。
  租赁指由第三方运营商购置金融税控收款机,商户向第三方运营商租用机具,并向第三方运营商交纳使用费,商户连续使用5年,机具所有权归商户所有。
  商户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银行卡月交易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时,给予商户一定额度的补贴。
  (五)试点范围内目前已经投放市场的税控收款机及POS机,其机具生产商如在我市金融税控收款机招标中中标,机具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符合更换条件的,应由原生产商进行折价更换或回收;如未中标,可由第三方运营商进行折价更换,使其符合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标准。
  (六)机具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中对其销售产品的保修年限、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方式以及售后服务、应承担的相关责任等服务质量标准向第三方运营商做出明确的承诺,并缴纳一定的机具维修保证金。
  (七)金融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进行税控初始化,设定税收管理、发票管理及机器管理的有关信息和程序。机具初始化后,由第三方运营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安装。
  (八)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收取款项都必须通过金融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金融税控收款机。
  (九)金融税控收款机采用金融税控发票,发票的式样、规格、联次、鉴别方法及使用规定,由税务部门确定。
  (十)商户必须在每月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记录金融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的商户卡。
  (十一)商户发生金融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除向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按规定重新购置金融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商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发生金融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金融税控收款机的。
  (十三)当金融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商户应当立即通知第三方运营商维修并报告税务机关。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金融税控收款机。
  (十四)商户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金融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六、试点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7年1月至2007年6月)。市地税局在饮食、洗浴、娱乐及旅馆等服务行业进行试点;市国税局在医药和汽车配件两个行业进行试点。
  第二阶段(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在市区商业零售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布设金融税控收款机,形成较为完备的税务征控管理网络。
  第三阶段(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在全市(含县、区)各个行业全面布设金融税控收款机,在社会上营造出一流的持卡支付消费环境。

  七、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一)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长春市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组织推广实施,确定金融税控收款机试点所需专用发票式样及印制,提出共享试点的区域、行业、商户,对试点机具初始化,组织纳税申报,开展试点工作政策宣传,并对第三方运营商在金融税控收款机的采购、安装、使用、维修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管。
  (三)人民银行要对第三方运营商进行收单机构资质确认,保障银行卡网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及交易数据的安全。
  (四)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的监管,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试点工作的正常运行。
  (五)第三方运营商专业化服务收费标准及机具租赁收费,须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物价管理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也可进行价格听证。
  (六)推广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银联特约商户扣率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联规定的行业分类标准执行,确保长春市银行卡受理市场金融秩序的稳定。
  (七)第三方运营商或机具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商,未履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主管部门依照《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积极推行公务用卡。在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用品采购、机关燃料费、车辆养护修理费、招待费等支付中,提倡使用银行卡结算。
  (十)协调通信部门降低数据线路租赁使用费用,减少商户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成本,
  (十一)设立金融税控收款机奖励经费,奖励在金融税控收款机上消费的商户。奖励采取定期抽奖的方式进行,抽奖活动由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八、试点及验收
  试点工作结束后,由市金融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报国家金融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小组审核,按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后续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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