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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我省保险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3-17 生效日期: 1982-03-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2]27号文《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希一并研究执行。 
  一、按照国内保险方针,积极稳妥地开展我省各项保险业务。目前,我省已有八十八个市、县开办了保险业务,获得经济保障的财产总值达二百三十五亿元。但是,这项业务在我省仍属恢复阶段,还存在着险种少、承保面窄的问题,而且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县至今没有开展保险业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指示精神,并结合自己的情况,抓紧把这项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凡已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要进一步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和汽车保险;还没恢复这项业务的,应积极做好工作,抓紧开展起来。对家庭财产保险和自行车保险,今年可以在县城以上中小城市开展。货物运输保险,可以在各市先行试办。船舶(含渔船)保险,沿海地区可以进行试办。简易人身保险、个体经济的财产保险和属于社会保险性质的职工福利保险、养老金保险等业务,先在省辖市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农村家庭财产保险、牲畜保险,各行署可各选择一个县,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搞好试办业务。 
  二、坚持“以防为主”和自愿的原则。积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这是社会主义保险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公安、消防、交通、安全和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要大力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业务,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各级保险公司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协同动作,广泛深入地开展防灾、防损宣传,帮助企业单位加强防范措施。要切实做好经常性的防灾检查督促工作,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要从保险基金中拿出一定的防灾补助费,拨给公安消防部门添置一些必要的防灾器具,搞好防灾基本建设。对企业发生的灾害,要帮助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对经济补偿要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支持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各级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中,一定要贯彻坚持自愿的原则,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不断提高保险信誉,更好地为生产建设服务。 
  三、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大力支持这一事业的发展,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也要协助做好宣传工作,使我省保险工作有个较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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