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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9 生效日期: 2006-10-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辽国税发[2006]4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加快纳税申报多元化和征管手段现代化的步伐,方便纳税人网上申报,优化纳税服务,缓解办税服务厅前台工作压力,省局决定在全省推广网上纳税申报方式,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2006年10月19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方便纳税人网上申报,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申报是一种电子申报方式,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登录辽宁省国税局网站,进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将申报数据传输到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完成纳税申报。


    第三条   网上申报实行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税务机关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第四条 各税种管理、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积极指导、规范各税种网上申报工作,做好网上申报与 “一窗式”管理工作的衔接工作,巩固和提高增值税“一窗式”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省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


    第六条   网上申报通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ln-n-tax.gov.cn/)的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进行连接,无偿供纳税人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的组织推广、宣传和业务管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税务端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主要包括确保内部网络、设备安全畅通和稳定运行,负责对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的培训实施;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申报的业务指导;计统部门负责税收缴款凭证以及税款入库的管理。


    第八条   办税服务厅要设置网上申报专用窗口,为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专用窗口主要功能是受理纳税人网上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的申请,处理网上申报出现的各种问题,接受网上申报的咨询,及时反映和传递网上申报有关情况以及处理结果等。
  设立网上申报登记岗、网上申报报税比对岗、网上申报异常情况处理岗、网上申报咨询服务岗,其主要工作职责分别如下:
  (一)网上申报登记岗
  1、负责受理纳税人登记、变更、注销网上申报资格;
  2、负责纳税人网上申报资格认定,发放网上申报用户密码;
  3、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将当月已办理完毕网上申报手续纳税人的名单以及《网上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申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移交给管理部门归档。
  (二)网上申报报税比对岗
  1.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税业务、负责在网上申报管理服务平台的“防伪税控比对”模块,进行“一窗式”比对、数据传输和税收缴款书打印,以及纳税人其它申报事宜;
  2.负责接收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
  (三)网上申报异常情况处理岗
  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
  (四)网上申报咨询服务岗
   负责专线电话受理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网上申报和涉及税收综合管理软件有关事项的问题以及其它服务。

第三章 网上申报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申请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网上申报登记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网上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批,并开通网上申报资格和创建密码。开通网上申报资格通过税收征管综合软件进行,具体操作为:管理服务→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维护→银税协议维护,对税种和申报方式进行设置即可完成网上申报资格的认定;创建密码通过登陆网上申报管理服务平台,在创建纳税人模块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生成网上申报登陆密码,纳税人凭借密码在规定期限内就可以进行网上申报。变更申请比照纳税人网上申报登记处理。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人填写《网上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主管税务机关据此注销纳税人网上申报资格,并在网上申报管理平台上锁定登陆密码。

第四章 网上申报适应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网上申报适用于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其中增值税申报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两种方式。个体双定户和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暂不实行网上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网上申报内容包括四部分:各税种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其他抵扣凭证信息和开具税票(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种)。
  一、各税种申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附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附表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附表共6个,具体明细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2(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5(资产负债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6(损益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7(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8(纳税情况说明表)。
  (二)增值税小规模申报表及附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附表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附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消费税申报表及附表。
  (四)企业所得税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表及附表包括: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度申报表。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还包括9份附表具体明细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1(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2(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3(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4(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5.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5(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6.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6(坏帐损失明细表);
  7.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7(广告支出明细表);
  8.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8(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
  9.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9(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表及附表。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A类AA1;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B类BB1;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A类申报表;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B类申报表;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A类申报还包括18个附表,具体明细如下:
  附表1:《营业收入表》(A01);
  附表2:《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
  附表3:《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
  附表4:《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摊销资产表》(A0301);
  附表5:《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
  附表6:《财务费用情况表》(A05);
  附表7:《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6);
  附表8:《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
  附表9:《其他损益明细表》(A08);
  附表10:《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
  附表11:《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
  附表12:《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经营情况年度申报表》(A1001);
  附表13:《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
  附表14:《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
  附表15:《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
  附表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
  附表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B);
  附表1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所得税情况表》(A14);
  二、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按季报送)、现金流量表(按年报送)。
  三、其他抵扣凭证信息。其他抵扣凭证信息具体包括: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的电子信息。
  四、开具税票。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缴纳增值税外,纳税人根据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分税种打印税收缴款书。


    第十三条   涉税信息查询。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纳税人进行基本信息、纳税人资格、纳税人购票资格等查询,保证申报资料准确无误。

第五章 网上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实行网上纳税申报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登陆辽宁省国税局网站的网上办税厅,进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实现网上申报系统与综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时时无缝连接,使纳税人税务登记、税种认定信息在两个系统中共享,系统受理的纳税人网上申报信息,经过初步逻辑审核比对后自动地向征管系统传输,完成网上申报过程。


    第十五条   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密码进入网上申报系统。纳税人第一次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必须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好密码。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密码泄密而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自己承担责任。
  丢失密码的纳税人要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网上申报审批原件,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正式申报前可以对申报表进行删除、修改,正式申报时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申报结果,并支持纳税人对已申报数据的查询。网上申报过程中纳税人要按照系统提示的企业类型、资格以及税种鉴定等信息,对申报表以及附表的数据进行认真的核对,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减少垃圾数据。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网上进行正式申报后如果系统显示申报受理不成功,纳税人要根据系统提示的信息修改申报数据并重新申报。系统显示申报受理成功后,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需要进行修改的,要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作废申报,再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进行网上申报前,必须完成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和其他抵扣凭证电子信息网上传输,申报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对照IC卡准确填写申报表,当申报数据与认证数据和“其他抵扣凭证信息通过基本逻辑关系初步审核后,才能进行正式申报。纳税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在申报期内要携带记录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到办税服务厅的窗口办理报税业务。税务机关要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在申报受理窗口通过网上申报管理服务平台的防伪税控比对模块,审核IC卡记录的数据与网上申报的销项数据以及进项数据,系统通过“一窗式”票表稽核比对成功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信息正式存入综合税收征管系统,完成纳税申报,系统才能计算应缴税额,开具税收缴款书;比对不成功申报受理窗口扣留纳税人IC卡,按“一窗式”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除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开具缴款书外,其它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成功后要将本次缴税的税收缴款书号码输入网上申报系统,通过计算机打印税收缴款书(税务机关免费发放),自行到开户银行交纳税款。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必须认真填写申报表及附表,并根据系统的提示做好审核比对工作,不能强制通过不符合逻辑的申报表及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特别说明的申报附表,均按各税种申报的要求进行网上报送。


    第二十二条   网上申报期限按各税种申报期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财务报表每季上报一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附表5(资产负债表)和附表6(损益表)仍按月报送),非增值税纳税人每月上报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宜,其程序与纸质申报程序一致。
  一.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准期进行网上申报的;
  二.经批准办理延期申报和超过法定申报期限的愈期申报;
  三.纳税人在网上完成申报后,发现错误须补充或修改申报数据;
  四.无法通过 “一窗式”票表稽核,需进行人工干预;
  五.同一属期多次申报等非正常申报情况;
  六.注销登记或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提前进行当月的报税以及纳税申报;
  七.国税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上述七种特殊情况外,经税务机关确认为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申报方式。

第六章 资料与数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要逐月形成纸质的申报表及附送资料,在每季度申报期结束前将与网上申报数据一致的纸质申报资料加盖纳税人公章,集中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其纸质资料可以使用网上申报受理成功后打印的申报资料,也可以是手工填写的申报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网上申报数据与纸质申报表数据不一致的,以报送的纸质申报表数据为准。
  网上申报受理岗负责接收并核对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无缺。


    第二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收集纸质申报资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与网上申报的数据进行校验。

第七章 技术和业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信息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对网上申报系统及网络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内部网络畅通,系统正常运转;软件开发商应指定专人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维护、管理和咨询。


    第二十八条   软件开发商免费为税务人员进行培训,各级税务机关和软件开发商要密切配合,合理安排优先对从事网上申报岗位和12366等人员进行培训;县(区)税务机关再组织对纳税人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通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上申报简介”、“网上申报操作指南”、“网上申报公告通知”和“常见问题解答”专题栏目,通过拨打12366-1纳税服务热线,进入人工座席和主管税务机关设置的网上申报咨询电话,来寻求业务和技术的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网上申报登记(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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