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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股份制改造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08 生效日期: 1995-02-08
发布部门: 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电经(1995)53号
 
 
 
(1995年2月8日 电经(1995)53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水电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管理,规范电力企业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的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部内部国有工交企业股份制改组中有关财政、财务等业务分工的通知》〔(94)财工安第313号〕的精神,结合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现就电力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财务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电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财务管理 
 
  电力企业股份制改造必须按《公司》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进行,涉及产权界定、股权设置、债务重组、利益分配及财政、税收、价格等财务问题,企业财务部门要纳入正常的工作程序,认真研究,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于在股份制改造中出现的各种利益调整和经济关系的变化,要慎重对待。要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电力部拟在适当时机组织研究制订电力企业股份制改造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请各单位积极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告部经调司。 
 
  二、严肃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审批范围 
 
  依照《公司》及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中央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中央控股,还是参股;无论是以发起人方式组建,还是以中央资产投入现有的股份制企业,都应报电力部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和认可。违反规定,擅自审批的,应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严格股份制试点工作的财务管理程序 
 
  1、将中央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首先经部批准试点立项,然后向部报送股份制改造中财政、税收、财务等处理的建议。由部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后,提出批复意见; 
 
  2、以中央部分资产加入已经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向部报送入股建议书; 
 
  3、用少量中央资产以发起人设立方式参与地方审批的股份公司的,应向部报送建议书。 
 
  今后,各单位在股份制改造工作中,要注意征求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意见。 
 
  附件:财政部(94)财工字第313号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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