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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评上市级“安全小区”的居(村)委干部调整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8 生效日期: 1997-12-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财行[1997]43号
各区、县财政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分、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自1991年以来,在全市居(村)委广泛开展了创建“安全小区”活动。1992-1993年度评选出500个安全小区,1994年-1995年评选出906个,1996-1997年度的评选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这一活动的深入展开,强化了基层群防群治工作,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为了爱惜和激励工作在基层创安活动第一线的居(村)委干部、社区民警的积极性,推动基层创安活动深入持久,扎实有效进行,市财政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曾于1994年6月22日以沪财行[1994]第64号文规定,对被评上市级“安全小区”的居(村)委干部给予每月10元的津贴补助。钱虽然不多,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基层干部在确保小区平安,维护社会稳定中付出艰辛的关心和鼓励。鉴于近几年物价因素的变化及规定居(村)委不能办三产、搞创收等原因,原定的10元津贴有必要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意见通知如下:   1、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元。可按年度一次发放,也可分次发放。
  2、津贴调整后,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列支,发放范围、管理办法等仍按沪财行1994年64号文规定办理。
  3、本通知从评上1996-1997年度市面上级“安全小区”开始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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