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财文[1996]第19号
根据差旅费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及干部参加短期学习伙食补助标准等作以下调整。
一、误餐费。广州市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位搭食,又不能越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可领取误餐补助费,每餐补助标准调整为10元(只限午、晚餐)。
二、夜餐费。在广州市内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夜班加班工作至二十三时半以后可发给夜餐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0元。
三、学习补助。干部职工经单位批准,参加省内外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含中专、大专班)、干部进修班以及委托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的学员,学习期间在干训单位就餐,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每人每天补助7元;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补助费由学员原工作单位报销。
四、各部门和各单位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一律不准以自带差旅费或按差旅费标准领报伙食补助,财务部门对这类补助一律不予核报。
五、省级在广州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本规定执行;在广州以外的单位,按所在地规定执行。各人民团体党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1996年7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