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4 生效日期: 1996-07-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粤财文[1996]第19号

     根据差旅费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及干部参加短期学习伙食补助标准等作以下调整。
    一、误餐费。广州市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位搭食,又不能越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可领取误餐补助费,每餐补助标准调整为10元(只限午、晚餐)。
    二、夜餐费。在广州市内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夜班加班工作至二十三时半以后可发给夜餐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0元。
        三、学习补助。干部职工经单位批准,参加省内外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含中专、大专班)、干部进修班以及委托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的学员,学习期间在干训单位就餐,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每人每天补助7元;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补助费由学员原工作单位报销。
       四、各部门和各单位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一律不准以自带差旅费或按差旅费标准领报伙食补助,财务部门对这类补助一律不予核报。
       五、省级在广州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本规定执行;在广州以外的单位,按所在地规定执行。各人民团体党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1996年7月10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