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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5 生效日期: 1996-05-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199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年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劳动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贯彻《劳动法》,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提高我市法制化水平,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劳动年审制度使用人单位由被动接受检查转为主动依法进行劳动管理,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全面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我市从今年起实行劳动年审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局制定下发,市工商、物价、公安、财政、新闻、工会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积极支持做好这项工作,用人单位应主动接受劳动年审。

  三、开展劳动年审是一项新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局反映。劳动行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应主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这项制度。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 粤府(199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加强劳动监察,保护用人单位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起,对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年审制度。通知如下:
  一、劳动年审是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劳动年审工作,加强劳动监察和管理,可保障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劳动年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厅另行制定。
  二、劳动年审的对象是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劳动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最低工资给付和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及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等。
  三、实行劳动年审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在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同时,应注意加强经常性的劳动监察工作。工商、财政、物价、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做好这项工作。
  四、各类用人单位应主动接受年审,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审。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审或故意逃避年审的,劳动行政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国家、省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在推进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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