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6]141号
各设计院、勘测院:
针对目前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有多本规范(规程)并存,使用中易产生混淆的情况。为统一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地基基础方面暂以《深圳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试行规定》(SJG1—88)为准执行。不足部分按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I5—3—91)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上述规程(范)未作规定的,可参照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BJ3—91)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