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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05 生效日期: 1996-03-05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有关单位:
  市贸发局《关于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和全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电话会议精神,对供销社农资系统的化肥供应情况和全社会化肥生产、进口、流通各环节进行全面整顿。以降低化肥流通费用,稳定化肥销售价格,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 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深圳市整顿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郭荣俊(副市长)
  副组长:魏锦魁(市贸发局副局长)
  成 员:陈毓龄(市农业局副局长)
  聂振光(市工商局副局长)
  黎伯良(宝安区副区长)
  张礼铜(龙岗区副区长)
  刘禄基(市贸发局)
  邹伯春(市农资公司)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贸发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刘禄基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 整顿工作的几项内容
  (一)取缔非法经营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的活动;
  (二)打击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的经营者;
  (三)制止擅自涨价和乱收费;
  (四)纠正把农资门店承包给个人经营的行为。
三、 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3月5日前,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宝安、龙岗两区供销社,参照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逐条进行自查和整改。
  (二)3月6日至4月底,企业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总结,并用书面形式向市协调小组报送总结报告。市协调小组将组织对经营化肥的企业进行核查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注销。同时,各有关企业要作好准备,迎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 几点要求
  (一)要落实加强农资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1.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是专控专营商品,除市农资公司批发和宝安、龙岗两区的供销社批发零售结合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现已经营的,要停止经营,由工商部门取消其经营范围。
  2.市农资公司是我市化肥、农药独家进口代理机构,其他单位不得进口。
  3.我市农业专业公司和来料种植的单位等用肥大户,由市农资公司按调拨价格供应化肥。直供单位所得化肥,只限自用,严禁向社会销售。
  4.化肥市场的调拨、零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核定。
  5.加强市场监督,对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的,经营农业生产资料或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二)整顿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化肥供应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把问题查清查实。
  (三)各企业自查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整顿工作基本情况,典型案例分析,整顿中遇到的问题及整改的措施、建议等,并于3月5日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在认真抓好整顿工作的同时,要不误农时,切实备足化肥农药,保障我市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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