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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1 生效日期: 1998-03-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通告》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确认,下列机构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一、 以下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机关,下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济南市计划委员会、济南市经济委员会、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南市财贸委员会、济南市教育委员会、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济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南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济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济南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济南市人事局、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证券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国家安全局、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劳动局、济南市交通局、济南市地质矿产局、济南市水利局、济南市农业局、济南市林业局、济南市文化局(济南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济南市广播电视局、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审计局、济南市统计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新闻出版局(济南市版权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医药管理局、济南市旅游局、济南市档案局、济南市保密局、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济南市技术监督局、济南市土地管理局、济南市蔬菜局、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济南市建筑管理局、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济南市畜牧局、济南市口岸办公室、济南市成人教育局、济南市监察局、济南市公用事业局、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乡镇企业局、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济南市黄河河务局、济南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济南市盐政管理办公室、济南市地震办公室、济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 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市分行、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市属征收分局、税务稽查局、涉外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开发区分局、历下区国税局、市中区国税局、槐荫区国税局、天桥区国税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征收分局、第一征收分局、第二征收分局、第三征收分局、第四征收分局、第五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管理中心;济南市工商局历下分局、天桥分局、市中分局、槐荫分局、开发区分局;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警支队、公交分局、消防分局。

  三、 以下组织由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济南市邮政局、济南市烟草专卖局、济南市电信局、济南供电局、济南市煤炭工业局(总公司)、济南市港航监督处、济南市运输管理处、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济南市卫生防疫站、济南市物价检查所、济南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济南市专利管理处、济南市森林保护站、济南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济南市城市防汛办公室、济南市植物检疫站。

  四、 以下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济南市公路管理局、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济南市渣土管理处、济南市劳动卫生监察检测站、济南市能源技术服务中心、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济南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济南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济南市建筑队伍管理处、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济南市建筑安装定额站、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济南市种子站、济南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济南市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济南市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济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济南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济南市测绘管理处、济南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济南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济南市燃气管理处。
  以上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应当有行政机关的委托书,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本市行政处罚主体(组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另行公布。
  各县(市)区的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通告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
  本通告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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