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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8 生效日期: 1996-01-08
发布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6]15号
各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全面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现对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房地产产权人以房地产力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均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节规定受理抵押登记申请。
二、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预购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三)身份证明;
(四)抵押合同书以及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合同。
三、办理抵押登记的期限及有关程序,均按办理抵押贷款登记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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