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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26 生效日期: 1996-11-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三[1996]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自鲁地税地字[1995]第15号、17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地税机关积 极采取措施,使车船使用税征管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收入稳步增长,截止10月底,全省共入库税款9672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3755万元,增长63.46%,其中省内(不含青岛)车船使用税完成809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3329万元,增长69.83%。但是,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仍不十分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地褐上入不平衡。收入较好的市地有青岛、烟台、潍坊、济南、德州、济宁,分别为1575万元、1041万元、983万元、856万元、721万元和716万元,收入较差的市地不足300万元。二是个别市地征收力度不够。如有的市拥有车船数量与兄弟市基本持平,征收税款却不到兄弟市的一半。三是发放纳税标志数量与社会拥有车船数量差距较大。截止10月底,全省共发放各类标志419227个,其中摩托车289970个,轻骑115700个,拖拉机207100个,分别占1996个全省实际拥有上述三种车辆数量的33.49%、31.73%和45.37%。四是个别市地对省局制定的统一钉挂标志制度及标志管理工作持消极志度,长期拖欠标志工本费和擅自印制其他完税标志。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堵漏增收,严肃税收法规,省局提出如下要求,望各地认真贯执行。
  一、各地要彻底摒弃'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认识,切实重视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加大征管力度,充分利用税收财务大检查的有利时机,组织开展检查清理工作,力争有新的突破。

  二、要搞好税源控管工作,将各种车船登记造册,完善征管制度。基层征收机关要建立完整的征管台帐,做到征收有据,漏征可查,同时,为税改做好准备工作。

  三、进一步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凡是未与公安、农机部门建立正常联系制度和未进行委托代征的,要抓紧建立协税和委托代征制度,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搞好协税护税。

  四、进一步搞好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的管理工作。对摩托车、拖拉机、船统一实行钉挂标志制度,是加强和规范车船使用税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办法》,坚决杜绝擅自印制其它完税标志的行为,凡是未结算1996年度标志工本费的,要于今年12月底之前向省局结算。省局将制定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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