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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浦东新区《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中户口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1 生效日期: 1997-12-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房改办[1997]第9号

浦东新区公有住房出售办公室:?
你办《关于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中户口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你们在实施《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沪房地改(1996)第792号)中遇到的若干问题答复如下:?
1、产权人原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现户口迁往外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原来领取了产权证的,允许接轨。但需本人到沪办理接轨手续,并承担房屋维修基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产权人和产权人所在单位应交付的接轨手续费。?
2、产权人原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现因公出国户口迁出的,允许接轨。但需本人到沪办理接轨手续。?
3、产权人原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现出国定居而原来领取了产权证的,允许接轨,但需本人到沪办理接轨手续,并承担房屋维修基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产权人和产权人所在单位应交付的接轨手续费。?
4、产权人户口不在上海市,现继承了本市有限产权房屋,并领取了产权证的,允许接轨。但需本人到沪办理接轨手续,并承担房屋维修基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产权人和产权人所在单位应交付的接轨手续费。?
此复??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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