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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7 生效日期: 2001-03-07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房发[2001]50号

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审工作,按照省物价局对年审工作的统一部署(陕价管发(2001)9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年审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
  凡2000年年底以前报经我局审批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均须进行年审。
  二、年审的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报批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并申领了《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
  2、对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是否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问题。
  3、收费与管理服务是否质价相符,有无管理服务不到位、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等问题,住户对管理服务是否基本满意。
  4、收费办法、收费标准及管理服务内容是否在收费地点分布,是否做到亮证收费,采暖费及代收代缴的水电费收支情况是否向住户公布。
  5、是否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票据或专用票据。
  三、年审办法及时间安排。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年审内容首先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写《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审表》(见附件),连同《收费许可证》副本、2000年度收费票据及财务决算报表等有关资料,并报送物价部门。
  物价部门将对收费单位所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深入住宅小区调查了解实际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对收费基本合理、住户对管理服务基本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予以确认,并在《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审验专用章;收费偏高的要适当降低其标准;管理服务不到位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年审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以及不如实提供年审材料,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物业服务企业交由物价检查部门进行处理。
  3月20日前由各物业公司进行自查,报送自查报告及有关材料。3月20日-5月底以前组织考核,集中进行年审。
  四、从2000年3月1日起,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价部门已审定的收费标准即为中准收费标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楼宇,以中准标准为基础,在10%上下浮度内,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楼宇按中准标准执行。
  五、几点要求
  1、各物业管理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转变经营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以收费年审为契机,增强自我约束机制,为小区居民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2、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指定专人,确保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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