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近几年, 我市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我次开展煤炭产运销秩序整顿,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是一些地方对《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贯彻落实不力、法制观念淡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意识不强、乱采滥挖、无证私开等违法采矿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有些县(市、区)无证私开煤矿回潮现象相当严重,有的县(市、区)甚至出现新的无证私开煤矿,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危及了矿山安全,严重干扰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秩序。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矿业秩序的通知》及《山西省整顿矿业秩序实施方案》,制止各种违法勘查、成矿活动,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有关配套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县(市、区)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及省政府关于矿业秩序整顿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矿产资源法》颁布十周年宣传活动,要通过刷写标语、印发传单、发放宣传册子、组织咨询服务站,通过广播电台讲座、电视台广告,整顿矿业秩序资料报道和私开矿取缔现场爆光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要把矿法的主要内容宣传到广大矿业干部和矿业职工及矿产资源丰富的乡村干部和广大农民,做到家喻户晓,人从皆知,使广大干部和全市人民进一步牢固地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增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意识及有偿开采的意识,促进依法办矿、依法采矿、科学采矿、安全生产,实现全市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严厉查处各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对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要立即停止其一切勘查、采矿活动,并依法处罚,坚决取缔,彻底关闭。拒不停止开采的,要追究私开矿主的刑事责任。对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退回到批准的范围内,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退回批准范围内勘查、开采的,按程序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主要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对私开矿和已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公安和物资部门不得供应火工材料,财政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 电业部门停止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有磁部门不得安排运销。
对一证多井口生瓣煤矿,要依法整顿。凡违反规定打坚决关闭和,依法处罚。
三、坚决取缔非法经销矿产品的活动,严禁买卖、出租或转让矿产资源和采矿权,依法查处那些假集体、真个体或以承包为名私自转让、变相买卖矿产资源和采矿权的违法行为。对拒缴矿产资源税费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四、各有关部门在要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搞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地矿部门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加强对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私开和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要充分发挥矿山纠察队的作用,坚持巡回检查,常抓不懈。要建立举报奖励奖金,对查属实的举报予以奖励。矿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地质矿产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矿、工商、环保等行政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勘查、开采、选治、经销矿产品等活动,严厉打击偷盗、哄抢矿山企业矿产品、生产设备和干扰矿山企业、地质勘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不法分子。工商部门要依据《采矿许可证》颁发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电力部门不得为无证私开矿井供电,对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单位、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箸 以及非法加工、先冶的企业要及时停止供电。行政监察部门要监督各级政府和有磁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暗中支持、包庇违法采矿的领导干部和在私开矿中入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领导要严肃处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整顿走过场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五、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整顿矿业秩序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村委主任、乡(镇)长、县(市、区)长是整顿矿业秩序的第一责任人,特别是要把责任落实到乡镇身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5)33号文件及省政府晋政发(1996)47号文件,把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按晋政发(1995)51号文件、晋政办发(1994)20号文件、晋监发(1995)第4号文件所规定的责任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扎实实地搞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整顿工作走了过场的人员和单位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要在整顿中处理好地方与中央、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认真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六、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副市长雷振声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者的整顿矿业秩序领导组,对全市矿业秩序整顿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组下设整顿矿业秩序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矿局,负责整顿的日常工作。从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款中,建立矿业秩序整顿专项资金,保证各项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订整顿方案,采取得力措施 ,切实抓紧抓好矿业整顿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出表率,身先士卒,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确保整顿任务的完成。
附件一、晋城市人民政府整顿矿业秩序领导组成员名单。(略)
附件二、晋城市整顿矿业秩序实施方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