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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8 生效日期: 1996-01-0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晋市政发(1994)107号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对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进行调整。这次调整,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份职工工资总额为缴交基数。以后按规定缍年调整一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仍为5%。
  各级政府,房改部门和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务必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将近措施,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底以前完成缴获交基数的测算和调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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