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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0 生效日期: 1995-09-0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5)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晋城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95)40号文、晋市政发(1991)73号文、九五年国家颁发的《全国商品市场发展规划纲要》及八月二十三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为继续加强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更有效地制止机动车辆交易中存在的倒买倒卖、偷税漏税、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混乱现象,进一步健全汽车交易专业市场的运作机制,完成市场功能,规范市场行为,经市政府组织会议多次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实施如下暂行管理办法:
  一、市场的组建
  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是我市生产资料专业市场之一。市场的组建在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物资局牵头,吸收有关部门参与,依托物贸中心具体承办。市场实行总裁负责制,并根据运作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组(室),制定严格的办事程序、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确保市场运作顺畅。

  二、交易的范围及程序
  1、交易范围:凡在晋城辖区内进行交易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新旧汽车、摩托车、轻骑、拖拉机等),都必须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和非法转手倒卖。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机动车辆,在交易时,必须报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持有关准允文件方可进行交易。
  下列机动车辆不准上市交易;
  (1)报废或已到报废程度的车辆;
  (2)走私、贩私的进口车辆;
  (3)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未按期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
  (4)私自拼装、组装的车辆;
  (5)减免税而未补缴关税的进口车辆。
  2、交易程序:
  (1)新车:新车需持发货票、车辆合格证(进口车须持省商检局的商检证书)到市场进行交易。
  (2)旧车:旧机动车辆交易需持车籍所在地交警或农机监理部门的检验合格证,行车证,车辆户籍本,购置附加费本,养路费讫证明等到市场进行交易。
  (3)旧车评估:国有旧机动车辆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的中介单位进行评估;社会及个体旧机动车辆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单位受理评估。其中进驻本市场开展评估精力的需经市场管理机构认可同意,并服从市场的统一管理。
  (4)机动车辆交易双方在办完市场规定的全部手续后,持市场开具的通知单和市场专有发票及其它有关证件,方能到公安交警或农机监理部门办理车辆上户、过户手续。手续不完备,公安交警或农机监理部门不予办理上户及过户手续。

  三、收费范围、标准及管理
  1、凡进入市场成交机动车辆,均需缴纳服务费。经计划部门分配的车辆除外。
  2、收费标准
  服务费:按实际成交额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5%的服务费。
  评估费:以评估价格为基数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由评估单位向卖车方收取。存放占地费:根据和市存放时间收取。
  3、收费办法:收费实行同一地点、集中办理收费。
  4、服务费实行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单独列帐,专户储存,全额上解市财政。服务收费除必要的业务费开支外,其余部分本着“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市场建设投资。业务费支用的核定及拨付方式以及结余部分的投资方向、投资方式,由财政局会同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委员会具体拟定,报政府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参与市场管理的单位、常驻人员及职责
  参与市场管理单位主要有物资、工商、交警、国资、物价等部门,同时联系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参与。
  1、物资部门:6人(物资局1人,物贸3人,机电2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提供市场管理单位派出人员的办公地方和市场交易场所;
  (2)组织进场交易,规范交易行为,指导交易活动;
  (3)为进场单位及个人提供场所信息、结算、存车、生产等一系列服务;
  (4)负责召开“888”信息发布会(即每月8号、18号、28号)和区域性物资交易会;
  (5)协调市场各方面关系,搞好市场全面管理。
  2、工商局:3人,主要负责交易车辆的验证盖章、办理收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进驻交易市场的资格审查。
  3、公安交警:3人,主要负责车辆的过户、上户及车辆的检测、检验及交易车辆进入市场的督导。
  4、国资局:2人,主要负责国有单位(包括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国营企业)的旧机动车辆的产权变支手续及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5、物价局:1人,主要负责市场价格及收费的监督。
  6、参与市场管理的各单位,要从建设市场、发展市场、管好市场的全局出发,求大同,存小异支持市场工作。常驻市场的工作人员,由各单位按责任分工的需要,择优选派,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参与单位根据市场业务量的多少与淡旺,需增减或调换派驻人员时,必须与市场负责人商定。

  五、办公地点及交易场地
  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办公地点设在市生产资料综合市场一楼交易大厅,车辆交易场地就近租赁,暂设于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自选市场(物贸大厦南面)。

  六、其他
  1、凡违反以下规定,进行不合法车辆交易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成交额2—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究处。
  (1)非法拼装车、走私车、报废车、无牌无证车上市交易者;
  (2)倒买倒卖旧机动车辆者;
  (3)持发票交易,倒卖牌证者;
  (4)隐瞒成交价格、偷漏税款和交易服务费者;
  (5)持无经营资格单位发票的车辆上市交易者。
  2、小轿车实行统一经营。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是经国家、国家工商局批准,持有工商部门商业执照的我市小轿车经营单位,未经工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经营小轿车。
  3、各县、区不再成立类似机构,所有交易必须进入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交易。交易量大的县(市)由市场批准设立交易所,并由市里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4、市场交易收费收入的税款由税务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收。

  七、过去有关机动车辆市场管理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从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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